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2017)黔0625刑初126号 冯某、田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4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公开招标。
被告人田某得知该建设项目后,分别找到贵州省铭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鸿某达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广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由被告人田某分别转交15万元报名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找到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以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投标,并要求为其再找其他公司围标。
被告人冯某在得知被告人田某对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投标后,经联系并商定,由被告人冯某对被告人田某补偿30万元,被告人田某退出该项目的竞标。
被告人田某收到30万元后,告知其所联系公司退出该项目的竞标。 2015年1月20日招标截止时间内,在被告人冯某的要求下,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为其联系的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公司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644.999824万元中标,被告人冯某仕负责承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田某采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刑事惩处。
[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刘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偿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借条原件由刘某收回,复印件装卷存档。2018年1月9日,刘某持王某出具的50000元借条原件,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未到
一、案例简述2020年6月,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大江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投标工作和中标后施工单位所需手续的办理,于某受托负责施工合同的签订,承担施工合同中的全部事宜,并向大江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5万元。同年12月,秋实公司与竞标成功的大江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包前者办公楼工程。2021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大江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债
不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规定,公务员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公司分红,属于参与营利性活动,所以是禁止的。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是: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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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注册公司并设立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易涉嫌构成帮信罪 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起诉人
招投标程序的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阶段来确定,在招投标工程的资格预审阶段,时间一般为四十天左右;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一般不得少于五日;如果是招标人领取文件的,此时到开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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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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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民事诉讼即将败诉,在审理阶段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资产,至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江阴法院对被告人顾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被告人顾某为避免所涉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后名下资产被法院处置,与其妻子夏某经事先商议将共同财产夏某名下的1套房产隐匿至秦某名下,并由夏某与秦某签订《代持房产协议》,约定由夏某将该房产过户给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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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活动认定标准: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也可以报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