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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事律师】重要!最高法裁判:为他人提供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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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事律师】重要!最高法裁判:为他人提供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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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

【案情摘要】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

当晚,侯某、刘某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不能给市场做人工呼吸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某、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某、刘某、蔡某、刘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提供帮助的方式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表现为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可见,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借给别人使用,收取一定数额的回报,如果被用于电信诈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身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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