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屈**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湖南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屈**2210万元现金借款行为的基本事实不予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1.屈**履行交付2210万元的现金借款有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亲笔签名且盖公章的借据以及对应期间的取款记录证明。
2.屈**作为湖南省安徽商会会长、湖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其经济能力和*公司项目资金需求完全符合借款事实。
3.有证据证实借据日期均记载为取款当天且有2210万元的取现交付,符合屈**和福**公司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债务情况说明》明确所借款项用于益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于开发资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的严格,短时间及时支付工资报酬需要大量现金,现金借款符合房地产开发融资借款的特点。
4.王**的身份学识等完全可以判断《借条》《债务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借款事实内容,且即使福**公司在公安机关诬告屈**时王**也自认存在现金交付。
5.福**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屈**胁迫王**出具《借条》《债务情况说明》,但其在开庭自认“没有证据”后撤诉。
6.银*公司主张王**和屈**串通勾结出具《借条》《债务情况说明》进行虚假诉讼犯罪,但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经侦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已撤销案件。
7.屈**有理由相信王**有权代表银*公司作出意思表示,银*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8.王**部分时间不在湖南省长沙市的证据,并不能否定屈**交付现金借款的事实。
9.经查询王**因涉嫌民间借贷诉讼被限制高消费,郭*涉民间借贷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证明王**、郭**具有“老赖”前科,企图通过判决漏洞逃债。(二)福**公司未举证证明未发生借贷行为,而屈**不仅提供了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签字且盖有公章的借据,还有对应借据期间的取款记录,相较于福**公司的反驳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判决确定屈**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合理性”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只有在借款人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才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三)屈**出借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刚好合计4987万元。综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银*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屈**再审请求增加由福**公司和银*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597.2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在认定王**“以抢夺公章方式在本案借条上盖章”“王**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并使用公章”的基础上,却以银*公司对此明知但未及时行使撤销权为由,判决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因上述借款均发生在王**担任福**公司和银*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虽然2016年5月17日银*公司股东会免去王**法定代表人职务,但银*公司在长达6个月时间未办理变更登记,认定银*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屈**的再审申请事由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屈**所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屈**提交《借条》以及《债务情况说明》主张福**公司借款本息为4987万元,但其仅有983万元转账凭证,其主张另外2210万元为现金借款,福**公司并不认可。对此,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第一,屈**称案涉2210万元共计37笔现金借款均在取款当天或者延迟一至两天的时间内亲自交付给王**,并且提供了取现记录,但银*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在屈**陈述的多个时间段里王**并未在现金交付地点。第二,屈**提交的2016年6月14日的《借条》载明,截至2016年6月14日,福**公司现金借款金额共计2210万元。但是,根据屈**提交的取现记录,却存在2016年6月14日之后多次的现金借款记录。第三,2016年11月5日王**以抢夺银*公司公章的形式在案涉《借条》《债务情况说明》中盖章,也侧面印证了《借条》的总额存疑。第四,从本案983万元的银行转账借款来看,尚不能评判双方形成了现金借款的交易习惯。第五,王**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以及二审法院询问中均否认2210万元的现金借款,并多次陈述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屈**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银*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判决未认定屈**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并无不当。综上,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审 判 员 刘##审 判 员 高##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 官 助 理 王##书 记 员 黄##本文为转载,如不同意转载请联系删除.
裁判要点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该如何确定其归属与使用收益,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予以返还?开发商投资建设地下车库,但是相应的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初始并未与业主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而是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收取相关的费用。在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并未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或者使用,亦无法证明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款项列入由业主分摊的涉案小区的建设成本时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银行向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债项审批批复以及对公授信业务审批批复意见单系银行内部履行贷款审批流程而形成的文件,文件所载的有关提供担保内容并没有以书面形式记载入该银行分支机构与他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中,即不属于保证合同的组成部分,故不构成该银行分支机构就有关担保事项向该他人作出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
来源:裁判文书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正 文最高判例解读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1篇原创内容公众号裁判要旨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导读:《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下5则裁判观点,均对文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不违反法定程序。??(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
法律分析:社保卡不一定非要去银行才能激活,可以采取线下或者线上两种方法: 1、参保人携带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理社保卡的银行营业网点激活 ,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帮助我们完成,激活后医疗保险账户就可以使用。 2、在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使用社保卡也可以直接激活社保卡功能。 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使用社保卡时,办理住院、挂号、门诊等登记业务,即可开启社保卡功能。 3、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合作的药店买药可以插
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法律责任?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握。一、民事责任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
倾向性意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关系,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付款凭证中存在大量标注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字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未注明款项用途”的转款不能排除用于偿还借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两种情形,并不缺乏理据。因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工程款之债和偿还借款之债,该两种债务均属于金钱之债,应认定为相同种类的债务。债权人认为借款和工程款产生的合同基础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相同
裁判要旨1.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一半份额。3.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
(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委托鉴定的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豪骏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技术处无权拒绝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且原审法院未对《协议书》及公章形成时间委托鉴定违反程序,并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一,原审法院技术处审查后提出豪骏公司提交的检材不符
最高法批复: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
最高法一槌定音: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9-14 11:30 发表于山东慕某某,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1969年12月,慕某某应征入伍。慕某某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1975年3月慕某某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
【最高法裁判】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全面赔偿)【裁判要旨】1、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导读: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全文: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
最高法判例:住宅加装电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考量鲁法行谈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19 11:35 发表于山东【裁判要旨】规划部门经现场勘查,确认业主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实质上对邻近住宅楼的通风、采光及通行无直接影响且满足消防要求,据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无违法之处。考虑到涉案楼房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且
阅读提示?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一: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
最高法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注意:7种情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