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哦!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No.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北京某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某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No.2“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浙江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某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某交通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
由于某交通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同时“盖章+签字”生效,还是选择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一个案例,广东高院就没有机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相关案例:肖某学与广州某喜集团有限公司、关某婵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6)粤01民终14171号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该协议在当事人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此争议焦点问题,看看广东高院如何裁判:广东高院认为:至于肖某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
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某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某忠签字的效力,并在易某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故肖某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最高法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判决日期:2021年12月17日。裁判要点:1.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而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编者认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等5个问题尤为重要,且争议很大,现节选之,并将条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编者提示:1.经对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以及河南高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详见本文附件)分析,本案洛阳龙武公司向洛阳城建公司主张律师费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
最新!最高法判例:买卖合同也可按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2017年12月这则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也给我们带了裁判新思路,或许也是一种方向,特此推送给各位法律同仁学习参考。先来看一下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精神。第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
No.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北京A家具商城与中国B总公司、北京C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号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最高院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
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如下:一、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为您整理解答。裁判规则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近日,多地楼盘烂尾的业主无奈选择停贷“制裁”开发商和银行,法院在审理阶段会支持业主诉请么?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最高法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
来源: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