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承志。
委托代理人杨念平、李群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英梅。
委托代理人黄运迎。
委托代理人谭振裕。
再审申请人梁承志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13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1994年11月3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向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港市地证字第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土地用途为村办企业、住宅、拆迁安置。
1995年,贵港市建设委员会给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地规管字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用途为企业用地及宅基地。
1996年4月1日,贵港市贵城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同意划拨一块长10米、宽4.4米、面积44平方米的集体宅基地给梁承志建房。
1997年8月13日,贵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港市政府)向梁承志颁发贵国用(199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0年1月10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给梁承志换发新证,该证注明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人为梁承志,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等级为一等三级,使用权面积44平方米。
2013年11月10日,贵港市政府作出贵政通(2013)23号《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并附《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市场指导价格,砖混结构一等价格为2200元每平方米,二等为2050元每平方米;
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住宅类三级均价为1179元每平方米,上限为1449元每平方米,下限为984元每平方米。
2014年2月28日,贵港市政府印发贵政发(2014)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通知)。
5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根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格》规定的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该文件附件2为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5为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附件6为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过程中,梁承志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2月起,贵港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市住建委)对项目范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进行评估。
2016年11月1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信公司)对梁承志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预评结果报告》,主要内容: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为砖混结构284.24平方米,铁棚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总层数六层。
房屋建筑评估总价=284.24×2180+58.52×191=630820元,房屋土地评估总价=土地面积×土地单价=49.72×1449=72044元。
房屋总价格:630820元+72044元=702864元。2016年11月16日,贵港市高铁广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贵港市城区房屋征收调查表》并附《补偿汇总表》,主要内容:梁承志被征收的住宅、土地及铁棚评估价702864元,附属设施迁移3910元,房屋特殊装修费84597.85元,搬迁费2842.4元,临时安置费17054.4元,补偿金额共计811269元。
上述项目、价格与5号通知规定的补偿项目价格一致。2017年2月21日,港北区政府将梁承志房屋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港北区政府对其屋内物品及房屋设施情况进行录像,并制作建筑物财物登记表。
根据录像反映,在港北区政府对梁承志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梁承志对室内物品已进行过清理和撤离,房内仅剩下抽油烟机、床等少量日常生活用品。
2017年3月3日,梁承志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港北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恢复房屋原状,无法恢复房屋原状的,应当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赔偿房屋价值损失3282240元及屋内物品损失50万元,包括电视机、微波炉、名贵药材、烟酒、名表、金银首饰等财物。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行初45号行政判决认为,港北区政府提供的、用以证明贵港市住建委认定梁承志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并委托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等证据,所指向的房屋面积和编号,均与梁承志房屋不一致,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港北区政府对梁承志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和限期拆除的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梁承志的房屋纳入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对于该房屋的价格,已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委托评估,梁承志知悉评估内容但并未申请复核,且评估价格的依据为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市场指导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合理,足以填补其同时期的实际损失。
港北区政府在强拆前未对房内物品尽到清理保存义务,违法强拆扩大梁承志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结合港北区政府提供的录像,对梁承志屋内物品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酌定赔偿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港北区政府赔偿梁承志712864元。
梁承志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1380号行政判决认为,贵恒信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贵港市住建委公示后,梁承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该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涉案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未经审批建设、手续不全的私人建筑,与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同。但是,港北区政府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强拆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赔偿。
港北区政府应参照5号通知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标准,及梁承志户补偿汇总表所列补偿项目、标准对其进行赔偿,即在一审判决赔偿房屋、土地、铁棚及屋内物品损失费712864元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附属设施迁移费3910元,房屋特殊装修费84597.85元,搬迁费2842.4元,临时安置费17054.4元,共计赔偿821269元。
对于屋内物品损失,除自行制作的清单外,并无相关购物发票、实物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变更判决第二项,赔偿梁承志损失共计821269元。
梁承志申请再审称:
1.港北区政府选择评估机构时,未告知梁承志参与。评估机构未入户调查、实地查勘,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没有两名以上注册地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报告也未按照法定方式送达梁承志,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评估报告不合法。应当以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认定梁承志的房屋损失。
2.港北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梁承志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将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港北区政府答辩称:
1.本案评估机构经由法定程序选择,评估结果依照评估程序和规范作出,体现的是市场评估价格,可以作为梁承志的房屋赔偿标准。梁承志主张按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2.梁承志对于屋内物品损失价值未能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依法不应支持。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梁承志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亦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港北区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前,对梁承志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限期拆除的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程序,亦未听取梁承志的陈述、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一、二审判决确认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梁承志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失,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
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1996年梁承志获得涉案土地准许其建房。
港北区政府至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梁承志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土地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鉴于此,二审判决将梁承志的土地、房屋视为合法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依法判决港北区政府赔偿梁承志房屋、装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共计821269元,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梁承志主张,本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以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赔偿。但是,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
本案评估报告仅仅是认定房屋损失的证据,梁承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结果存在实质性错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时点的市场价格与判决时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且明显的变化,按照评估报告赔偿其房屋损失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仅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程序违法等理由否定评估报告的证据证明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梁承志还主张,港北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梁承志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该项主张的实质,是对生效判决认定的屋内物品损失数额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确实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对损失数额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并非必须按照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确定行政赔偿数额,必须要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双方对损失情况均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损失数额。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强制拆除前梁承志对室内物品已进行过清理和搬离,房内仅剩下抽油烟机、床等少量日常生活用品,结合梁承志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官酌定10000元损失,具有事实依据。
梁承志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中,贵港市政府发布的5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根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格》规定的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上述内容与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理念和标准相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指正。
鉴于本案生效判决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梁承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承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陈清玲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法:不能一刀切将无证房认定为违法建筑郑先生家里有一套房屋在老家,很多年没回去住了。老家要征地,所以征地方联系郑先生要求交房屋的有关证件。郑先生告诉征地方,这套房子是1995年的时候建的老屋,没办房产证,因为很久不住了,所以后期也没来得及补办。征地方随即告诉郑先生,房屋没有房产证,属于违建,所以会被强拆。郑先生感到很不解,自家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成了违建了吗?结果没过几天,郑先生被邻居告知,这套房屋
导读: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全文: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屋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住了几十年,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不清楚房子到底哪里违建了,不清不楚的就被要求在限期内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征地拆迁中,谁可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想要拆除违建要经过哪些合法的程序呢?
近日,多地楼盘烂尾的业主无奈选择停贷“制裁”开发商和银行,法院在审理阶段会支持业主诉请么?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最高法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
最新!最高法判例:买卖合同也可按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2017年12月这则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也给我们带了裁判新思路,或许也是一种方向,特此推送给各位法律同仁学习参考。先来看一下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精神。第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前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大家详细讲解。 司法
实践中,有的村民还未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如果是征收部门将房屋拆除,我们依法起诉相关征收部门或是作为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即可。可是,如果村委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了房屋,我们该起诉哪个部门或单位,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为您解答。 01案件回顾:房子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 几年前,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法院认为,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居住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实践过程中,农村村民私自在土地上搭建房屋的情况却非常的普遍,导致农村涌出许多的无证房屋。 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而建无证房屋,多数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可是这些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真的都是“违建”吗?如果遇上拆迁是不是也意味着没有任何的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经半辈子了,现在地方要改造拆迁,让我们集体上楼居住,但因没有相关的证件,所以我们还要倒贴钱买房,拆迁补偿也因手续不齐全,给的非常的少.....” "因环境整治,城市规划项目,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只不过前两天有相关人员到家里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让我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拆,但是三天期限还没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几个人将我们家的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先生【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伍柳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案情简介】陈先生一家生活在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因为陈先生家庭人口较多,为了解决住房问题,2013年7月陈先生向村集体提交申请建房并填写《建房申请书》。并取得村集体同意。该房屋完工后是全家唯一住房。2019年案涉房屋被划入征
最高法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裁判要点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经半辈子了,现在地方要改造拆迁,让我们集体上楼居住,但因没有相关的证件,所以我们还要倒贴钱买房,拆迁补偿也因手续不齐全,给的非常的少.....” "因环境整治,城市规划项目,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只不过前两天有相关人员到家里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让我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拆,但是三天期限还没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几个人将我们家的房子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导读:征地拆迁实践中,涉及到拆违的情况非常普遍。作为被拆迁人,一听到“拆违”,都是谈虎色变。因为一旦涉及到违建的拆除,一般情形下是没有补偿或者补偿非常低的。更为严重的是,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利益,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给予征收补偿。这让被拆迁人苦不堪言,也无法接受。毕竟在农村里,有很多无证房或是房屋证件不齐的情况,一是历史原因导致,二是当初地方行政机关也没有要求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当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如下:一、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房屋没有证件到底是不是违建,这是不少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涉及征收时,行政机关往往会以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很多地区针对无证房的补偿常采用某一时间为节点,认定这一时间点后的无证房屋为违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违建的认定需要结合诸多因素,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相关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无证建筑就是违建吗?有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