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村民还未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如果是征收部门将房屋拆除,我们依法起诉相关征收部门或是作为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即可。
可是,如果村委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了房屋,我们该起诉哪个部门或单位,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为您解答。
01案件回顾:房子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
几年前,江苏刘先生的房子被当地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拆除刘先生案涉房屋前,未与刘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申请有权部门作出房屋行政裁决。
在律师帮助下,刘先生获取到了《县国土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得知当地的征收项目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
此次强制拆除行为是为了推进当地的征收项目,当地征收主管部门对此次违法拆除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律师帮助下,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县国土局等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不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刘先生起诉,认为拆除行为本是由拆迁公司实施,刘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共同拆除其房屋违法,未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其提供的相关征收信息,并不能证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
后,刘先生提起再审程序。最高法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对类似情况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02最高法解读案件焦点
第一,征收中对合法建筑拆除,首先推定系征收土地实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
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规范性文件或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明确前市、县人民政府将相应职权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人民法院对由此形成的执法惯例,不宜否定。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
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同时,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
案件发生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适用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但直至本院审查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均不承认案涉行为是行政职权介入下的强制拆除,均否认实施过强制拆除行为。刘先生虽拆除当时即知道事实,但是由于没有任何行政主体承认实施拆除行为,也无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间接承认是行政行为,因此,适用前述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因此,不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土地强占案件中,关于是否错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河南省高院也做出了解释:征收强占承包地的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至今日依然未经征收强占,怎么会有起算之日,并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超过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03律师提示
当房屋被拆迁公司、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后,不必过于慌张。拆迁公司、村委会根本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在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中,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一般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
我们完全可以将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不懂的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20)鲁行赔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善良,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茌平
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行政机关经过若干年以后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或者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径行将房屋拆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争取房屋的补偿或者赔偿利益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沈阳韩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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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
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各项权益以及日后的生活,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且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施行,新法就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施行后,不少地区也陆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地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近
【案情简介】1、刘红梅于2006年与莲花社区董庄居民组达成协议,用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沟塘,后与莲花社区书记罗桂忠共同开发建房(东苑雅居后3栋,属于违章建筑)2、2008年刘志与刘红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志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居住。3、2016年7月20日向罗桂忠下达州城管罚决字〔2016〕第156号处罚决定书,限其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罗桂忠逾期没有履行,颍州区城管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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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前述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大家详细讲解。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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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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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最高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解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作为一个整体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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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丁学明 联系方式:152-0191-1640 微信号:dxm1640一般而言,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属于因卖房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房人构成违约。买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包括逾期违约金(一般是日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已付款或房屋总价的20%)】。但是,如果房子被查封并没有影响到卖房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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