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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人赔偿后可向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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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挂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人赔偿后可向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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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

  最高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项规定的目的在于解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作为一个整体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质量纠纷,并未涉及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与本案有关联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88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丽江建筑公司承担案涉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系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并不涉及承包人丽江建筑公司与分包人刘小华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刘小华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根据刘小华与丽江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刘小华必须按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及丽江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文件等组织施工。

据此,刘小华的施工内容为房屋基础、主体结构等整体工程,并非仅提供劳务分包作业。二审法院认定刘小华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刘小华关于仅提供劳务分包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本案所涉《土建劳务施工合同》虽因刘小华缺乏相应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刘小华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案涉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刘小华主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因丽江建筑公司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不当导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判决由刘小华承担全部工程修复费用并无明显不当。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刘小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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