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建设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拆迁征地已经成为常事,那么已经嫁人的“外嫁女”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呢?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的一起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这起案例明示: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剥夺!
要点分析
外嫁女是否能享受拆迁安置权益,判断此问题的基本准则与核心便是,征收发生后,是否需要保障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如果征收行为对其基本居住权益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则行政机关理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这样的标准意味着不能单纯从户口有无迁出,是否在本村居住来判断,需要综合考虑生活保障情况,本集体的村民待遇以及在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等等。
总体而言,“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补偿,是一个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动态评价,综合考量后才能得出答案的问题。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女性村民能否获取补偿安置绝非“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甚至几个村民代表就能直接决定的,所谓的“村规民俗”更不能逾越国家的法律和男女平等原则。
案情回顾
村里终于要拆迁了,离婚后的赵星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听到这个消息,觉得生活总算有了盼头。
2007年,赵星和丈夫结婚,但是户口一直在自己父亲名下,并未迁出。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2014年,选择离婚的赵星带着孩子独自生活。
几年后,赵星收到了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公布的《拆除补偿安置人口情况公示表》,发现自己和孩子不在公示范围内。于是通过信访和市长热线等多个途径进行维权,都无果。
在提起诉讼后,最高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
律师解读
在这起案件中,最高法明示,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赵星和孩子,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在此需要提醒,千万不要被那些风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所左右,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关注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另外,如果外嫁女发现当地的征收文件中有类似上述案件中“婚嫁不补偿”的条款出现,可以在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更大范围上对“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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