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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解读:张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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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解读:张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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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强奸案

——非典型自首中的“现场”如何理解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五十余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江西省A市B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将邻居方某(女,二十余岁,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用食物诱惑至家中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方某父母听说后,鉴于当时没有证据等原因,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警告张某今后不要去接触方某。2020年1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带方某至某粮管所,再一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随后,两人各自回家了。当日中午,方某父母从方某处了解此事后,即到张某家质问张某,并当面打电话向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并未逃走,而是在家里原地等待民警到达。

派出所民警出警来到张某家,将张某抓获。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供述了其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B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B县人民法院阐述如下:本案中,当方某父母到被告人张某家质问张某时,方某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张某确实未逃走,并在原地等到民警到达。

但是,当时方某父母报案的“现场”不是案发现场,张某也早已离开作案现场,是事后被害人父母主动赵到张某家里的。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张某不属于自首。

辩护人关于被告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B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张某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不当,且量刑过重。笔者作为张某二审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构成自首,并详细阐述了相关理由。

二、主要问题

自首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是否只局限于案发现场?

三、辩护意见

1.自首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作案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中的“现场”,应理解为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的相对确定空间,包括作案现场、报案现场等,而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局限于作案现场。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属于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进而将其控制的相对确定的空间内等待而不逃脱,就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归案的不排斥性,这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2.将张某的情形认定成立自首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适用刑法必须遵循谦抑原则,即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谨慎适用刑罚是社会的普遍共识,要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一方面,当刑法对某一行为规定得不够明确、行为是否入罪存疑时,如果有其它法律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就尽量适用其它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而不能适用刑法将其评价为犯罪;

另一方面,当某一行为确定触犯刑法时,要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张某的行为已确定触犯刑法,在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在适用刑罚上就应当对其从宽。本着这个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自首的问题上,就应当从宽认定,不能过于苛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机械地理解为作案现场是不妥当的。

能够认定自首就应当认定自首,否则就有违刑法谦抑性、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客观要求,有违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判决结果

A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方某的母亲得知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前往张某家中质问并报警;

张某明知方某母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而,上诉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可以成立。A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张某四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四、案例评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A市B县人民法院却对该规定作了过度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应当指作案现场。

从而,B县人民法院不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但辩护人认为,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至于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场所,不应局限在案发现场,应理解为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的相对确定空间,包括作案现场、报案现场等,而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局限于作案现场(上文已有具体论述)。

A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成立自首,对案件进行了改判。遗憾的是,也许审判法官认为张某明知被害人系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从而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作了从严把握,二审判决结果比一审判决只少了一个月,不免体现得过于吝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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