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奸案
——非典型自首中的“现场”如何理解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五十余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江西省A市B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将邻居方某(女,二十余岁,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用食物诱惑至家中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方某父母听说后,鉴于当时没有证据等原因,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警告张某今后不要去接触方某。2020年1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带方某至某粮管所,再一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随后,两人各自回家了。当日中午,方某父母从方某处了解此事后,即到张某家质问张某,并当面打电话向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并未逃走,而是在家里原地等待民警到达。
派出所民警出警来到张某家,将张某抓获。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供述了其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B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B县人民法院阐述如下:本案中,当方某父母到被告人张某家质问张某时,方某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张某确实未逃走,并在原地等到民警到达。
但是,当时方某父母报案的“现场”不是案发现场,张某也早已离开作案现场,是事后被害人父母主动赵到张某家里的。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张某不属于自首。
辩护人关于被告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B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张某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不当,且量刑过重。笔者作为张某二审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构成自首,并详细阐述了相关理由。
二、主要问题
自首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是否只局限于案发现场?
三、辩护意见
1.自首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作案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中的“现场”,应理解为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的相对确定空间,包括作案现场、报案现场等,而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局限于作案现场。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属于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进而将其控制的相对确定的空间内等待而不逃脱,就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归案的不排斥性,这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2.将张某的情形认定成立自首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适用刑法必须遵循谦抑原则,即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谨慎适用刑罚是社会的普遍共识,要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一方面,当刑法对某一行为规定得不够明确、行为是否入罪存疑时,如果有其它法律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就尽量适用其它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而不能适用刑法将其评价为犯罪;
另一方面,当某一行为确定触犯刑法时,要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
张某的行为已确定触犯刑法,在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在适用刑罚上就应当对其从宽。本着这个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自首的问题上,就应当从宽认定,不能过于苛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机械地理解为作案现场是不妥当的。
能够认定自首就应当认定自首,否则就有违刑法谦抑性、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客观要求,有违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判决结果
A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方某的母亲得知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前往张某家中质问并报警;
张某明知方某母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而,上诉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可以成立。A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张某四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四、案例评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A市B县人民法院却对该规定作了过度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应当指作案现场。
从而,B县人民法院不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但辩护人认为,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至于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场所,不应局限在案发现场,应理解为公安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赶到的相对确定空间,包括作案现场、报案现场等,而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局限于作案现场(上文已有具体论述)。
A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成立自首,对案件进行了改判。遗憾的是,也许审判法官认为张某明知被害人系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从而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作了从严把握,二审判决结果比一审判决只少了一个月,不免体现得过于吝啬。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来源: 高检网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房屋没有证件到底是不是违建,这是不少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涉及征收时,行政机关往往会以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很多地区针对无证房的补偿常采用某一时间为节点,认定这一时间点后的无证房屋为违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违建的认定需要结合诸多因素,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相关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无证建筑就是违建吗?有拆迁补偿吗
王某涉嫌强制罪一案无罪辩护之路 【基本案情概要】2019年6月28日早上7时许,某县公安局接到一女子郭某报案,称在醉酒时被带至无名出租屋强奸,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被害人”郭某的指示的地址,将仍在无名出租屋内熟睡的嫌疑人王某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整理的主要事实】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遇见刚从“某公馆”KTV下班的受害人郭某等人,以日后订包厢为由添加了初识的受
房屋没有证件到底是不是违建,这是不少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涉及征收时,行政机关往往会以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很多地区针对无证房的补偿常采用某一时间为节点,认定这一时间点后的无证房屋为违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违建的认定需要结合诸多因素,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相关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无证建筑就是违建吗?有拆迁补偿
一、基本情况 案由:奸淫幼女 被告人:沈某,男,29岁,汉族,上海市人,药店职工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沈某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骑自行车至本市杨浦区xx内,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陈某(8周岁)强行拉入路边
随着农村建设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拆迁征地已经成为常事,那么已经嫁人的“外嫁女”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呢?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最高法的一起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这起案例明示: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剥夺! 要点分析 外嫁女是否能享受拆迁安置权益,判断此问题的基本准则与核心便是,征收发生后,是否需要保障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
按:本案例来源于万州区法院相关判决,基于保护隐私考虑,略作改动。裁判要点:被告人接受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的,因同步录音录像更具客观性,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刑事判决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
裁判要旨:为实施走私活动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作为手段行为的行贿与作为目的行为的走私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所走私的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同一目的,不存在牵连关系,因而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企业取得了某行业在当地的特许经营权后,主管部门又授权了该地区的另一家公司特许经营权,对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11月,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针对这些典型的案例,孟雷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企业主经常遇到的行政协议相关的纠纷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办?
张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 5 年以下轻判至一年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张某到东莞市樟木头的某酒店登记入住,期间主动搭讪前台服务员被害人罗 某月,并且添加了罗某月的微信。经登记后,张某入住该酒店 807 房,用微信联 系罗某月送打火机到房间内并调试电视机。罗某月进入房间后,张某从后抱住罗 某月,将罗按倒在床上,强行亲吻罗某月的嘴巴,并用手摸罗的胸部等部位。罗 某月呼叫并挣脱张某,后打
企业接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当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利用行政复议程序维权?因为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处理政企纠纷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因为税务的原因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一些处罚决定或告知等,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土地、房屋的转让以及办理土地出让甚至是企业拆迁过程当中,发现很多这种因为税务的原因而引起的一些行政处罚的问题。所以路永强律师觉得有必要把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通
征地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往往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因此,房屋价值评估环节对被拆迁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有不少被拆迁人忽视了这一环节,导致拿不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不得不留下遗憾。在房子被拆前,大家若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争取再评估,若房子已经拆除,没有评估对象,合理的评估报告又该如何出具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房屋已被拆除,评估报告出具原则 在最
裁判要旨:1.行为人以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数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符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为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
宏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缓刑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V:zhangtao1982830【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口无纺布、包装机、等货物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宏某共谋后,决定低报价格申报进口,先后12次偷逃税款。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02万余元。案发后,宏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涛律师承办此案。【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宏某家属的
律师观点分析无罪案例:胡某涉嫌走私货物6000余吨案 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本案是2016年我代理的一起无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女,在重庆从事牛肉批发生意。因涉嫌与其家族成员共同走私印度疫区的冻牛肉而被重庆某海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涉案货物6000余吨,论刑为10年以上)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9月被关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作为胡某的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
一、案情简介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异性叶某。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求刺激,刘某某与叶某商量叫多人共同进行性交活动,后两人通过交友软件召集了程某、朱某两人。四人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宾馆开房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后被人举报,刘某某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
律师观点分析1、2019年锦州市徐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之后审查起诉至锦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冯大永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研读案卷材料,深入刨析案件关键点,得出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准备下一步的庭审。3、庭审中冯大永律师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重点突破,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认可。案件辩护词:XXX辩护词(无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上海市徐汇区张某与王某邻里纠纷调解案【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邻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噪音扰民【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05-21【矛盾纠纷类型】邻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家住某小区10楼,退休在家。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一直被噪音困扰。白天经常听到“砰砰”的关门声,有时还有跑跳和弹琴的声音。夜深人静时也常常被巨大的声响惊醒,严重影响晚间休息,张某妻子为此常
【经典案例】最高院: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