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案例来源于万州区法院相关判决,基于保护隐私考虑,略作改动。
裁判要点:被告人接受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的,因同步录音录像更具客观性,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刑事判决书
(2014)万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康,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春潮、代理检察员高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吴承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晚10点多,万州区某学校年仅16岁的在校女生周某因与胡某伟在周家坝玩耍后超过学校关闭校门时间无法返回学校,便在天城镇“某某旅社”401房间住宿。
2014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以给周某送早餐为由,到周某所住宿的401房间,9时许,被告人谢某抱住周某强行要与其发生性行为。
周某喊“不要”,并打了谢某背部一巴掌,同时挣扎拒绝。在此过程中,周某咬了谢某右胸部一下及右上臂两下,但仍然不能阻止谢某的侵害行为,但被告人谢某强行把周某的裤子脱掉,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资料、经过、DNA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三个月有期徒刑,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本案是关系暴露后,女方基于面子或金钱方面的原因,而控告强奸的合理怀疑,指控谢某强奸的证据不足。
即使构成强奸罪,也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谢某在得知周某报案后主动到沙河派出所,说明情况,其后如实陈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阴茎未插入周某阴道,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周某的先前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诱因;被告入谢某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适当补偿了周某。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谢某无罪,如认定有罪,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2日晚,被害人周某(生于1998年2月8日)因与他人在万州区周家坝玩耍后超过学校关闭校门时间而无法返回学校,便在天城镇“某某”旅社401房间住宿。
2014年4月13日早晨,被告人谢某数次来到周某房间,后趁周某不各,抱住周某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生殖器未插入被害人阴道即射精。
其间,被害人周某进行了反抗,并将被告人谢某右胸部、右上臂等处咬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略。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在庭前共作了五次供述,其中两次为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阴茎未插入即射精,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据被告人谢某接受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其多次提及“没有插入,刚抵拢就射精了”,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因同步录音录像更具客观性,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另从相关鉴定材料显示,被害人周某处女膜除有两处陈旧损伤外,无新鲜裂口及血迹,被害人周某阴道擦拭物中亦未检出被告人DNA,故本案认定被告人谢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对于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4月14日被害人周某到万州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报案称被谢某强奸,并作了询问笔录。
随后,被告人谢某自己来到沙河派出所说明情况,但称周某系自愿行为。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事实。
即被告人谢某虽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暴力手段强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谢某系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其坦白情节成立,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已由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因本案被害人周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从严惩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9年5月20日摘要:刘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刘x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系从犯,在本案中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
王某涉嫌强制罪一案无罪辩护之路 【基本案情概要】2019年6月28日早上7时许,某县公安局接到一女子郭某报案,称在醉酒时被带至无名出租屋强奸,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被害人”郭某的指示的地址,将仍在无名出租屋内熟睡的嫌疑人王某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整理的主要事实】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遇见刚从“某公馆”KTV下班的受害人郭某等人,以日后订包厢为由添加了初识的受
法律规定出售5份以上的出入境证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
一、基本情况 案由:奸淫幼女 被告人:沈某,男,29岁,汉族,上海市人,药店职工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沈某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骑自行车至本市杨浦区xx内,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陈某(8周岁)强行拉入路边
刘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涉嫌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其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一、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以电话的方式规劝XX投案自首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
【导读】刑法第72条关于可以适用缓刑的主体仅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而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的三个量刑档次中,中档的法定刑达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档的法定刑就达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本文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进行分析,以供实务中参考。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典型判例,尝试归纳本罪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佘帮某,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良增、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邓丽某,曾用名邓才英、邓丽苹,女,1994年1月1日出
张某强奸案——非典型自首中的“现场”如何理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五十余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江西省A市B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将邻居方某(女,二十余岁,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用食物诱惑至家中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方某父母听说后,鉴于当时没有证据等原因,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警告张某今后不要去
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吕**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的辩护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因为吕**已经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对案件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吕**存在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吕**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案情概述】2022年6月17日晚,被害人吴某在某KTV内与嫌疑人严某相识,后两人和朋友一起到该区某酒吧继续娱乐。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某将醉酒不清醒的吴某带到酒店内休息。吴某酒醒后发现自己与严某共处一室且自己衣衫不整,因此以严某涉嫌强奸罪而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严某以涉嫌强奸(未遂)的罪名而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二、【案件焦点】经鉴定确认,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确有衣物撕裂及身体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7-2020年度,D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控标、围标等方式串通报价中标10起,累计中标金额两千余万元。辩护思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后了解到,侦查机关所指控的10起串通投标事实,客观证据充分,当事人自己也做了有罪供述,本案在事实、证据上无太大辩护空间。本案如不能在法律适用上寻找突破口,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只能对全案指控认罪认罚。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在指控的10起串通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被告人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9mg/100ml。 2019年9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在事发后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最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移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可以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在量刑问题上辩护律师仍可以针对现有的具体情节,提交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也即,与无罪辩护相对而言的罪轻辩护,其侧重点不在于罪的轻重,而在于量刑的轻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续前篇《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走私罪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要点(一)》3.未达到起刑点走私犯罪除了走私毒品罪外,各具体罪名均规定了追诉标准。只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走私行为,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是行政违法,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律师对证明行为达到追诉数量、数额或者情节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应当进行审核。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很多走私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走私过程中参与人员可能处于动态变化中,不同
检察院指控丁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夏毛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检察院认为丁某系组织卖淫,且系情节严重,因此量刑建议为10-11年。夏毛律师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丁某系中途加入,丁某不是该卖淫场所的实际控制者和非法利益的实际获得者,丁某只是应聘成功后接受“老板”安排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丁某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都较小,应当依法认定为组织卖淫中的从犯,比照主犯
律师观点分析2020年8月初至8月16日期间,冷某为寻求刺激,分别在自己家中、某小区南门外侧、东门外侧等处,通过抚摸女孩乳房、腹部、屁股以及生殖器等方式,先后对三名未成年女性进行猥亵。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通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卷宗,出具了冷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冷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人:梁某案件类型:刑事辩护罪名: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曾欢,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凯洋,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案情:2019年4月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川Z196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双九路由温江方向往成蒲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双九路“成新蒲双温路口站”路段时将一名未知名男性行人撞倒并碾压,致车辆受损、未知名男性行人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九大辩护要点(定性、罪轻、无罪) 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与案例,总结分析出九大辩护要点。供办案参考。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
律师观点分析2021年承办刑事案件并不多,共计十余件。其中取得无罪判决1件,二审发还重审1件(二审),缓刑2件,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二年有期徒刑1件(二审),实报实销2件,其余几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2021年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却一直未能及时总结。疫情居家,对2021年刑事辩护案件尤其是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进行总结,供大家借鉴参考。2021年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为危险驾驶罪。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