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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辩护词(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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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辩护词(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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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吕**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的辩护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因为吕**已经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对案件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吕**存在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吕**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二》P2显示,“到案方式:当场抓获”,“问:我们是龙升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我们依法需要对你进行讯问···”,P4,“问:你是否知道今天为什么将你传唤到公安机关?

···答:我知道,因为我参加的“同城信息汇”微信推广平台推广的内容涉嫌犯罪了,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了这里”···根据上述笔录,可以证实公安机关是以调查非法拘禁一事对吕**进行了传唤,而非抓捕,而且卷宗中无法律文书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吕**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案件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吕**在未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罪行未被发觉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二、吕**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主动退赃,悔罪表现深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吕**以前并无犯罪前科,其文化水平较低,退休后为了补贴家用在他人的介绍下误入歧途,其并不知晓所发布的信息属于违法信息,并无犯罪故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

其发布的信息数量有限,且暂无证据证明有受害人因其发布的信息上当受骗,故其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悔罪深刻,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牛晓儒律师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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