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丁某的辩护律师,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丁某在明知他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受同案关系人吴某(另处)的指使,先从微信公众号上截取股票类的文章,再加上一些自编的话术后,由被告人丁某在小红书等网站上发布文章并添加由吴某提供的微信号,诱骗客户加入由吴某提供的所谓“荐股群”,被告人丁某以拉进群的客户数为业绩从中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期,丁某在本市虹口区添加上述微信号后被他人以“荐股”投资为—名骗取钱款60余万元。
2021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丁某抓捕归案,并查获其作案工具苹果牌IPHONE8、IPHONE11手机各1部。
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丁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涉案违法所得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同案关系人吴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小红书”网站后台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与他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丁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涉案违法所得,且能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丁某的辩护人关于对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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