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22年6月17日晚,被害人吴某在某KTV内与嫌疑人严某相识,后两人和朋友一起到该区某酒吧继续娱乐。至次日凌晨2时许,严某将醉酒不清醒的吴某带到酒店内休息。
吴某酒醒后发现自己与严某共处一室且自己衣衫不整,因此以严某涉嫌强奸罪而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严某以涉嫌强奸(未遂)的罪名而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案件焦点】
经鉴定确认,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确有衣物撕裂及身体擦伤和衣物被脱等事实,在两人口供不一致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出入罪标准?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前述焦点问题,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内核的无罪辩护方案,并就本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且无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a、关于裙子破裂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因嫌疑人强行脱其裙子导致裙子开裂,结合强奸案件的司法实务和被害人的裙子是拉链开合的实际情况,因强脱而导致开裂的尺寸按理应当更长,但据观察,本案中的裙子开裂尺寸只有3公分左右,这与强奸案件的常规情况明显不符。
反倒是嫌疑人供述,在其将被害人从低矮的出租车内背出过程中因用力将被害人往自己背上耸的缘故导致裙子轻微开裂,更符合常理,也更符合裙子开裂尺寸的实际情况。
b、关于长外套和裙子被嫌疑人强行脱下,仅留内衣裤的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在被害人醒了但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强行脱去其衣物,那么在较为难操作的拉链裙和长袖外套都已被脱去的情况下,嫌疑人怎会不脱相对容易操作的内衣裤?
另外,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紧接着便是将自己的身子压到了她身上,想要实施强奸行为,但因被害人反抗而放弃。
这里有极为反常的三大疑点:
一、若嫌疑人真的想要强奸被害人,不可能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不脱自己的衣物[ 嫌疑人历次供述都表示自己在酒店期间自始至终穿戴完整;被害人在陈述中也提到嫌疑人当时是穿着衣服的。]
二、嫌疑人的力气明显大过醉酒的被害人,若他意欲强奸,在当时被害人的外衣物均已被脱的情况下,作为“兽性大发”的嫌疑人应当进一步脱其内衣物并实施奸淫行为,毕竟性冲动有原始本能的成分,并非可以随起随灭,而被害人最终也不可能全身而退。
三、若嫌疑人确有施暴行为,则被害人不可能不反抗,不可能不抓挠对方[被害人在陈述中提到,当时虽然有力气抓挠对方,但是不敢抓挠,这与其之后歇斯底里“维权”的性格截然不同,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但事实上,两人身上并无明显搏斗挣扎的痕迹。
反倒是嫌疑人供述,其因为看到被害人因为醉酒连续干呕但吐不出来很难受,觉得她衣物穿的太紧,于是帮助她将外衣和裙子脱去,脱掉后还给她盖了被子,这更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
c、关于夺手机的问题。按照被害人陈述,其在房间内哭叫期间,她的男朋友周某给她打电话,被嫌疑人接起来了,两个男人就在那里说话,于是她上前抢回了她的手机。
但是,辩护人核对周某和嫌疑人的笔录,双方均没有提到相互有过通话。周某陈述,“打通之后,吴某就一直在哭,就是没有告诉我什么事清”,周某的证言能与证人李某(即当晚与被害人同行的小姐妹)的陈述“当时就听到了吴某在哭,之后有前台的工作人员把吴某所在的酒店地址告诉我们了”相印证。
d、关于双方身体有轻微伤痕的问题。首先,被害人陈述并未提及嫌疑人有暴力侵害导致其身体有伤痕的情况;其次,双方的轻微伤痕都有合理解释,被害人是因醉酒而在酒吧卫生间多次摔倒而造成,而嫌疑人则是因为被害人用力呕吐时紧抓其手臂而造成。
如果真的是嫌疑人在被害人醒来后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则结合被害人之后维权表现,当时断不可能无任何肢体伤痕或衣物明显残破情况。
2、嫌疑人的所作所为都有契合生活实际的合理解释
a、关于被害人醉酒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醉酒属于自己原因导致,并不存在嫌疑人刻意灌酒的情况。故而主观上,嫌疑人不存在想要通过灌醉被害人后使其反抗不能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b、关于送酒店休息的问题。嫌疑人供述,其上出租车后想要送被害人回家,但因被害人醉酒未能回答自己的家庭地址,故而最后将其送酒店休息,这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嫌疑人的做法虽欠妥当但情有可原,法亦不强人所难。
关于嫌疑人上出租车后想要送被害人回家的想法,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也能够印证,她在第三次笔录中提到,“我最后有意识的是被男客人扶着走出了酒吧,当时我模模糊糊听到这个男客人在和李某说要送我回家”,只是因为醉酒将出租车司机当成了好友李某。
c、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证人提到“今晚可以带走的,一看就可以”的时候,嫌疑人回复“哈哈哈”三个字,后嫌疑人供述因当时觉得尴尬故而如此回复,符合常理;
后来嫌疑人和证人表示自己要准备走了的时候,证人让嫌疑人带走被害人,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因证人觉得醉酒的被害人妨碍证人的客户与李某交流而让自己将被害人带走”的说法能够吻合。
第三,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自始至终都未涉及任何暧昧或挑逗等情况。至于嫌疑人为何删除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解释“因被害人哭闹而内心烦躁且多次解释对方也不听,便想着随她闹,然后删了微信”的说法也符合常理。
3、本案证据材料远不符合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入罪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是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撑,而嫌疑人对其所做所为亦可作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解释,故而本案的证据标准远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因此,不应将犯罪嫌疑人入罪。
综上,本案既无“强”更无“奸”的任何客观证据,作为唯一直接的主观证据之“被害人陈述”也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与证人供述相互矛盾等实际情况,恳请检察官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的结论。
三、【案件结果】
在辩护人多次以书面及口头交流的情况下,本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严某历经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历时9个月,终于在阳春三月,获得了某区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令人欣慰的是,历经此次刑案考验的严某,前段时间已找准努力方向,目前已全身心地投入到摄影技术的学习中,准备抓住短视频红利期已打造自己的职业道路。
显然,他已开始懂得规划自己的未来并为之而奋斗,这或许就是我们这份工作存在的另一种意义吧。
四、【律师普法】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发生性行为,故而在于论证是否存在强奸未遂的事实。但从主客观角度分析,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嫌疑人将被害人带到酒店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也不能确定嫌疑人脱被害人义务的具体原因;同时还不能确定嫌疑人有无对被害人实施压身、亲吻等行为。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虽然严某最终避免了留下刑事污点的严重后果,但其面对涉案情况时的做法确实有欠妥当;因而,生活中,大家还是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洁身自好,“李下不整冠,瓜田不纳履”。
律师观点分析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天津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进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鲍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从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份,虚开金额高达5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以及其直接责任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国家税款54万余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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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法律概念不同。2、适用条件不同。3、决定不同:法定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就是法律规定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最终结果是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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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法律概念不同绝对不起诉也就是法定不起诉,其中“绝对”在法律中指的是“应当”,也就是法律上应当不起诉的意思,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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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一、二者法律概念不同二、适用条件不同三、决定不同:法定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就是法律规定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最终结果是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1、公务员醉驾并不是绝对不起诉,酒驾只有行政处罚,不需要开除公职;2、醉驾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般不开除公职;被判刑的,也要分情况根据身份来决定是否开除公职,如醉驾一般被判处拘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被判处拘
1、公务员醉驾并不是绝对不起诉,酒驾只有行政处罚,不需要开除公职;2、醉驾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般不开除公职;被判刑的,也要分情况根据身份来决定是否开除公职,如醉驾一般被判处拘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被判处拘
1、二者法律概念不同。2、适用条件不同。3、决定不同:法定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就是法律规定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最终结果是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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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醉驾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只要其醉驾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发生,那么就一定会被起诉。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任何的公民,不管其是否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只要其实施了醉驾等的行为,也是会被起诉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会影响个人政审,只有作出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程度。醉驾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追诉时效已过,犯罪情节轻微等。 一、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影响个人政审吗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会影响个人政审,只有自己或家人触及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才会影响政审。醉驾不起诉即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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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不起诉是否会影响政审,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而不被起诉的,那么不会有案底,不影响政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由于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而不被起诉的,而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而不被起诉的,那会有案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醉驾不起诉会有案底,醉驾不起诉意味着已经构成犯罪,只要构成犯罪就会有案底。不起诉的条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醉驾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此时,司机只要遵守当时交管部门给出的处罚决定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醉驾不起诉条件的规定是: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3、符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不起诉条件的。
取得受害人谅解情形下,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检察院还是会起诉的。检察院公诉,是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