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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药神”原型陆勇的不起诉决定看司法进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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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药神”原型陆勇的不起诉决定看司法进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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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药神”原型陆勇的不起诉决定看司法进步的趋势

——遵从“内心正义”将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火了,原因在于黑色幽默的风格引发观众强烈的同情心,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得到共鸣。而检察机关对“药神”原型陆勇的不起诉决定,引起了法律人的对司法裁判依据的重新思考。

其中的意义在于“遵从内心的正义”将尝试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正式走向中国司法的历史舞台,这对中国司法进程将起到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将成为中国司法进步的重要文献,载入史册。

电影故事是这样的:白血病人吕受益(王传君 饰),身子一天比一天弱,只能靠一种叫“格列宁”的药续命.但他买不起,准确地说,在国内买不起。

市价四万一瓶。而印度生产的药效相同的药,只要两千。卖印度神油的老板程勇(徐峥 饰)在其中发现商机,从印度代购,卖给国内的白血病人,从中牟利,被病人封为“药神”。

最终程勇被认定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事实是这样的:“药神”原型的主人公陆勇是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并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他完全是无偿代购,没有牟利。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即,真实的“药神”陆勇的最终结果是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爱荷律师是这样解读的:      一.遵从“内心正义”,本来就是司法裁判的依据。

法律的本质就是行为规范,“惩恶扬善”作为人类朴素的价值观与法律并生,从法律诞生的那一刻就与法律并存,是当然的司法裁判依据,比如人们陪审员制度就是遵从“内心正义”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一个相对隐性的存在,而正在倡导的“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更是从司法层面对其明确化。

二.探究实践中遵从“内心正义”作为司法裁判依据没有显性存在的原因:1.思想的局限性:没有精准理解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死扣具体条文并机械套用,导致没有对具体案件性质的正确认知;

2.情商局限性:没有敢为人先的精神,有些情况是虽然“内心正义”具足,但是不敢把内心的正义转换成行为的正义。三.分析进步的趋势1.对公众舆论的被动妥协及“内心正义”的被动思考,比如走私红油案;

2.对公众舆论的主动借鉴及“内心正义”的思考并将此思考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进行尝试,比如“药神”案件;3.由被动转为主动,由思考到行动,让法律人看到了司法进步的趋势。

四.引申话题(虽然有跑题之嫌,但爱荷律师还是决定写出来,如果看官不喜欢可以直接略过,“让子弹再小飞一会儿” ):忽然想起一个关于良知的故事,法律人应该都不陌生,但对非法律朋友来说还是值得一听的,现在把它分享给大家:柏林墙,是二战后,德国分裂和冷战后的重要标志。

这道柏林墙,共有155公里长,4米多高,是用水泥混凝土浇注而成的。几十年来,柏林墙,一直阴森森地横亘在东西德分裂线上,两边都有东西德士兵严密守卫着。

1989年2月的一天傍晚,天空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大地笼罩在一片朦朦胧胧之中。东德士兵亨里奇正警惕地守卫在柏林墙东德一边。

因为柏林墙的建立,常有东德人采用翻越柏林墙偷越到西德去。此时,士兵亨里奇目光像鹰隼一样,警惕地守卫着。突然,他发现了有一个人乘着雨雾,鬼鬼祟祟地攀爬到柏林墙上,企图逃到西德去。

见此情景,亨里奇毫不犹豫地举起手中AK—47冲锋枪,屏住呼吸,瞄准那个人后——勾动了板机。22岁的东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在企图偷越柏林墙时,被守卫士兵亨里奇开枪击毙。

事后,亨里奇还受到上司的嘉奖,成为了英雄。没想到,仅过了几个月。1989年底,柏林墙被推翻,东西德终于回归统一。

这道分裂国家的柏林墙,也成为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见证。当年士兵亨里奇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诉,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士兵,他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

他在执勤时,发现了格夫洛伊企图翻墙偷越国境,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有开枪射击。如果要说是有罪,那罪也不在己。听了辩护律师的慷慨激昂地辩护,法庭上的人们从心理上似乎默认了亨里奇是无罪的。

因为他是一名军人,他这是在执行命令,他别无选择。这时,法官西奥多-赛德尔面色严峻,他义正词严地反驳道(注意注意注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德国法官对执行命令开枪射杀柏林墙攀爬者的士兵的审判词”,这就是最最著名的“抬高一厘米”原则,非常精彩,不容错过哦 ):“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爱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5年了,觉得对自己还算满意的一点,就是:良知永远是第一选择,并把这个观点贯穿于法律工作的始终。

所以,无论结果如何,爱荷律师心安。(这里爱荷律师是这样定义的:良知=内心正义,大家没意见吧,有意见的请微我,可以私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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