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承办刑事案件并不多,共计十余件。其中取得无罪判决1件,二审发还重审1件(二审),缓刑2件,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二年有期徒刑1件(二审),实报实销2件,其余几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2021年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却一直未能及时总结。疫情居家,对2021年刑事辩护案件尤其是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进行总结,供大家借鉴参考。
2021年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为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师某在侦查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适用缓刑。
但因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即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当事人反悔后通过网上查询慕名而来,希望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在委托阶段,辩护人详细向当事人了解了其反悔的具体事实理由,初步认为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案件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考虑到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无罪判决概率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实际情况,在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是师某量刑意见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要不要、敢不敢进行无罪辩护成为必须要慎重考虑。
为此辩护人告知当事人不能承诺无罪辩护一定成功,如果无罪辩护失败人民法院会不予从轻处罚、不再适用缓刑。当事人在明确知悉无罪辩护失败的风险后仍坚持要求无罪辩护,双方遂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在师某危险驾驶案件中,辩护人阅卷发现:血样提取过程中,在场人员包括具备执行资格的警察一人、辅警一人(一审时已经辞职);
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签名为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其中一人并不在现场;提取血样没有按照规定当场用物证袋密封并由当事人、血样提取人员、侦查人员签字确认。
辩护人认为:血样提取程序确实存在重大问题,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不起诉的书面辩护意见。
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未能采纳辩护意见坚持起诉。
一审法院收到代理手续并获知辩护人将进行无罪辩护后,要求庭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收到辩护意见后,一审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包括多份侦查人员的书面证明和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一张,试图说明血样提取、送检过程的合法性。
辩护人惊喜的发现侦查人员在书面证明材料的签名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签名笔迹截然不同,当场申请对两个签名是否为一个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合议庭决定暂时休庭后,公诉机关立即与侦查人员电话联系核实签名情况,确认了该签名系他人代签,不是本人签名。令辩护人惊喜的第二份补充证据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送检血样的照片,该照片中的送检血样虽然不是十分清楚,但仍然可以看见血样剂量为2ml,与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记载的2.5 ml显然不符。
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补强作用,反而证明了血样提取程序违法、送检血样与提取血样不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庭审结束后两个月宣判。一审法院认为:师某虽然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鉴定意见因血液样本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被排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师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无罪辩护圆满成功。
关于无罪辩护实践中,存在着对明显证据不确认充分,有较大空间的案件,不敢作无罪辩护,使得辩护流于形式的比较常见。由于一些关键证据、事实客观上不可能逆转,坚持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为弥补一个错误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反而弄巧成拙,将更多的错误暴露在法庭,从而动摇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信心,依法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关于本案的办案心得,最后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狭路相逢勇者胜。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平顺县,住山西省长治市。2021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1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9日经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军、张碧清,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被告人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9mg/100ml。 2019年9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在事发后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最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移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被告人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男,1961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 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立案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无固定职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4月2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龙思瑾,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
案??由 危险驾驶 案??号 (2021)皖15刑终90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皖150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服判,不上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
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一被告人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刑事辩护。酒后千万别开车!以下是二审辩护词的主体内容。 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某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提取血样的过程不合法,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只有检验报告上显示
事件的起因还要从2020年1月,我所律师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开始说起,律师回忆道,“本来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件,但是没想到当事人情况还是有点特殊。” 当时我所法律顾问在收到当事人王某(化名)要面谈的请求后,立马向我所律师申请了见面时间,之后经过进一步详细沟通了解才得知。原来,王某在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醉驾的认定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是被饮酒者肇事一方,那么您可以对饮酒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饮酒驾驶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
相关法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不诉【2020】 号【案情简介】彭某某于2019 年 4 月 3 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 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 ,本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委托人在凌晨时分驾驶汽车行驶时被民警临检检查时发现醉酒驾车,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后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二、律师介入后所做的工作以及结果接受委托后,我与委托人沟通了整个事实经过,了解到了其醉酒驾车的时间、时长、路线等情况。庭审前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意见,提出委托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协助抓捕正在行窃的小偷并扭送至派出所,有立功情节;危险驾驶的时间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武昌区徐东附近出发,途径武汉长江二桥后,沿江岸区黄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黄浦大街至工农兵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值15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郭某因此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代
醉酒驾驶不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的行为;如果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国家对于公共安全是非常重视的,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话那么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那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最新司法解释。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
危险驾驶罪,归公安局的交管局管。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交管局隶属于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下属职能部门交警支队立案并调查取证的,然后交检察院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机关来判决。
酒驾二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案情简述】检察院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查明事实:2022年5月14日0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大王洲桥上非机动车路段时,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11.28mg/100mL。辩护意见: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
【危险驾驶罪(酒驾、醉驾)立案标准、罪名认定与缓刑的适用】(刑法第133条之一)(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
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怎么处罚犯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的,会被这样处罚:一般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怎么处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