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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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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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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

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时被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

二、张某涉嫌犯罪没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

1.张某没有犯罪前科,不属于累犯。

2.张某没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参考标准(试行)》(三中法[2019]136号)第二条规定的10种从重处罚的情节,虽然发生的追尾事故,但张某无责任。

三、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

张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22年11月2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作出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35040024001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得到惩戒。

四、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1.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到案经过》记载,2022年10月28日09时,民警书面传唤张某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张某主动配合,自行前来我队接受调查。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2.得到谅解。根据《和解书》记载,追尾者邓享清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张某的责任。

3.认罪认罚。在第一次讯问中,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根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不满120mg/100ml,没有本规定所列从重处罚情形且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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