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
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时被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
二、张某涉嫌犯罪没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
1.张某没有犯罪前科,不属于累犯。
2.张某没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参考标准(试行)》(三中法[2019]136号)第二条规定的10种从重处罚的情节,虽然发生的追尾事故,但张某无责任。
三、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
张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22年11月2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作出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35040024001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得到惩戒。
四、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1.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到案经过》记载,2022年10月28日09时,民警书面传唤张某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张某主动配合,自行前来我队接受调查。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2.得到谅解。根据《和解书》记载,追尾者邓享清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张某的责任。
3.认罪认罚。在第一次讯问中,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根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的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不满120mg/100ml,没有本规定所列从重处罚情形且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不诉【2020】 号【案情简介】彭某某于2019 年 4 月 3 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 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 ,本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到如今已经11个年头,危险驾驶罪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从1999年的54.6%上升到了78.7%,特别是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近20%,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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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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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检察院第一季度一共公布了49起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危险驾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酒驾,对于这4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类分析后,可以得出一些有用的数据。一、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布血液中含量在0.8-1.0mg/ml的有23起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1.2mg/ml的有17起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2-1.8mg/ml的有9起依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