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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驾如何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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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驾如何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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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检察院第一季度一共公布了49起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危险驾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酒驾,对于这4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类分析后,可以得出一些有用的数据。

一、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布

血液中含量在0.8-1.0mg/ml的有23起

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1.2mg/ml的有17起

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2-1.8mg/ml的有9起

依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0.8mg/ml)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上述数据也可以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0.8-1.2mg/ml之间的,不起诉的案例相对较多。

二、被不起诉人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前被采取的取保情况

49例被不起诉人被取保候审的有47人,一直拘留到检察院作出被不起诉决定的有2人。

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有8人

在拘留第3天被取保候审的有23人

在拘留第7天被取保候审的有15人

除上以外,还有1人在拘留第12天被取保候审。

从上述两个数据可以看出,被不起诉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基本是取保候审状态,取保时间是在拘留后的7日以内。

三、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4mg/ml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沪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甘某由代驾司机开车回沪。当晚23时许,代驾司机将车行驶至吴中路莲花路住处,并表示其不愿意再将甘家祥送至浦东家中并下车。

被不起诉人甘某遂在吴中路莲花路口一小吃店内休息,并用手机继续呼叫代驾服务。2018年9月5日1时许,由于一直没有代驾司机接单,且被不起诉人看到路口处有不明人员聚集的情况,于是其想将车移至别处再次呼叫代驾。

嗣后,被不起诉人甘某驾驶汽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设卡民警拦下,经司法检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61mg/ml,被不起诉人甘某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路派出所检举他人网上销售假冒产品的犯罪线索。

经公安机关侦查,现已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黄如玲等4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评析:本案最关键的地方在于提供案件线索,具有立功行为。

案例二:沪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用手机呼叫代驾司机,因代驾司机无法在停车库找到车辆,于是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汽车,将车行驶至缤谷广场停车场出口处路边时,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民警拦下,并被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司法检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1mg/ml。

评析:本案关键点在于被不起诉人已经呼叫代驾,只是将车辆从停车场驶出,距离较短。

案例三:沪闵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雇佣代驾驾驶小轿车将其送至本市闵行区某小区门口,因他人停放的车辆堵住了进口,代驾遂下车离去,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行驾驶车辆欲驶入小区,被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ml。

评析:本案关键点在于被不起诉人呼叫的代驾离开,在小区门口,被不起诉人有一定可辩解理由,被不起诉人驾驶距离也较短。

案例四:沪浦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浦东新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路东约250米处时,撞击路边固定设施。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物损为人民币6710元。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及时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评析:自首+赔偿谅解

综合以上,在酒精含量低于1.2mg/ml时,不起诉案例相对较多,在酒精含量高于1.4mg/ml时,也并非没有不起诉的可能,不过通常存在一些情节,比如自首或立功,比如赔偿谅解,比如驾驶距离短,被查处的位置在停车场出口或小区入口等。

通过分析不起诉决定书,笔者发现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对于不起诉也有一定影响,比如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于不利消息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等,检察院也会做一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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