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到如今已经11个年头,危险驾驶罪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
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从1999年的54.6%上升到了78.7%,特别是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近20%,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惩罚力度。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一年最高检一直在释放一个信号,那就是要严格落实少捕慎诉审羁押刑事司法政策,从而一方面减少社会对抗,释放司法善意。
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社会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发了网友讨论,某高校副校长刘某,因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血液内酒精含量114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是初犯,而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刘某不起诉。新闻一出,网友反映不一,有的认为他是副校长为了保公职给开了绿灯,有的认为这样处理显失公平,也有的认为副校长仅仅是交警被查获,没有严重后果,不起诉是合适的。
其实,在这里我想说,作为法律人在没有阅卷,没有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就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做出判断。
所以,在这里不过多的对该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评价,我只是想说,对于认罪认罚的轻刑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逐渐在发生着变化。
从原来的“够罪即捕”,“能诉就诉”到现在的少捕慎诉,这是一个过程,更是一种办案理念的转变。
回到今天的主题,笔者想要列举一下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的种类,供大家参考。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查询了河北省近一年的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发现向上文这名副校长类似情形被作出不起诉的也有不少。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大致有以下几类:
1、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近年来有很多酒后驾驶电动车的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大家也渐渐的对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有了一定的认识。
但到底哪种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又何为超标电动车,可能还是分不清楚。2018年5月1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里面对于电动自行车做了详细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这也是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关键。
2、喝隔夜酒后驾驶机动车,表现为行为人在昨天晚上喝酒后第二天早晨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体差异,如果酒精稀释能力不强的人很可能被测出醉驾。
但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主观上不存在醉酒驾驶的故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3、醉酒挪车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小区或其他停车位上,出于挪车的目的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故意,该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也较低,因此一般不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紧急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有突发情况,如急需送医、救人等危急时刻,行为人不得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种情况虽然在犯罪构成上属于危险驾驶罪,但检察机关一般会考虑事出有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以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5、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且酒精含量较低(超过80mg/100ml)的行为。此类醉驾案件各地检察机关标准不一,但总体标准应为酒精含量较低且行驶中被查获的。
以上就是笔者归纳的几种比较常见的醉驾不起诉案件类型。归纳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以及提供辩护思路。但不管如何,醉酒驾驶机动车仍然属于危险行为,即使不受刑事追究,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驾驶证。
因此,还是提醒广大读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不诉【2020】 号【案情简介】彭某某于2019 年 4 月 3 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 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5mg/100mL ,本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办案经过】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
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怎么处罚犯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的,会被这样处罚:一般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被起诉了怎么处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大家都清楚,醉酒驾驶会触犯大律,醉驾被查了,就一定会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案件中,哪些醉驾情况适用相对不起诉?今天由律师为您解答:相对不起诉与三个数据密切相关:一是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
上海市各检察院第一季度一共公布了49起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危险驾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酒驾,对于这4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类分析后,可以得出一些有用的数据。一、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布血液中含量在0.8-1.0mg/ml的有23起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1.2mg/ml的有17起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2-1.8mg/ml的有9起依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述2021年8月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一辆鄂xxx白色A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岸区XX行驶至十大家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X体内酒精浓度为85mg/100m1。经鉴定,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认
大家都清楚,醉酒驾驶会触犯大律,醉驾被查了,就一定会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案件中,哪些醉驾情况适用相对不起诉?今天由律师为您解答:相对不起诉与三个数据密切相关:一是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
危险驾驶的行为,如果情节比较轻或者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不进行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是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一般是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进行起诉。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不起诉,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2.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前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日,最高检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本文是笔者通过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刑事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词“检察文书”、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地域“江苏省”进行检索,共搜索
【裁判要旨】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国家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2.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为其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认识。3.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
导读: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曾用名**,绰号无,男性,1991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892,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中***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区大道***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林XX、汪X,四川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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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笔录: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或只记重要内容,但不可删减太多。要有中心,重点是要围绕证据的有效部分记录,比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
所谓犯罪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等行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一)区分竞合形态的意义:对一个可能的疑问的回答 也许
案情简介2020年9月某日晚,张某聚餐饮酒后呼叫了代驾服务,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地面停车场等候代驾,期间与保安发生冲突。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测量,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最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拘留。案件处理事发次日,张某配偶杨某委托北京懋华律师事务王小华律师所代理此案件。王小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在了解
由交通管理局管辖案件。行动建议:若有亲人触犯上述罪名,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若前期处理得当,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