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晚,张某聚餐饮酒后呼叫了代驾服务,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地面停车场等候代驾,期间与保安发生冲突。
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测量,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最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拘留。
案件处理
事发次日,张某配偶杨某委托北京懋华律师事务王小华律师所代理此案件。王小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王律师带领团队成员迅速开展了案情讨论会,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制定了周密的解决方案。
之后团队成员分工负责,及时预约会见,高效对接检察院。
经过全面了解案情,王小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不高,且认罪态度良好,存在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并参照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危险驾驶罪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向检方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等材料。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王小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对张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并及时将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送来锦旗对王律师团队表达感激之情。
律师结语
不予起诉,不负刑事责任,不留案底,不会对自己和家人及后代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专业处理交通肇事的王小华律师团队温馨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安全驾驶!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述2021年8月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一辆鄂xxx白色A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岸区XX行驶至十大家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X体内酒精浓度为85mg/100m1。经鉴定,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王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认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
不予起诉的,可以考,可以去派出所查有没有犯罪记录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武昌区徐东附近出发,途径武汉长江二桥后,沿江岸区黄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黄浦大街至工农兵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值15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郭某因此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蓝鹏武汉分所代
适用缓刑的,认罪态度好,赔偿好,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您好,可以参加考试但是后期政审可能通过不了。
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一被告人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刑事辩护。酒后千万别开车!以下是二审辩护词的主体内容。 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某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提取血样的过程不合法,现有证据不能保证提取血样与检验血样的同一性和未被污染,只有检验报告上显示
导读:自2011年2月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如醉酒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存在较大争议。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所以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曾用名**,绰号无,男性,1991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892,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中***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区大道***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林XX、汪X,四川XX律师
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都怎么判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对犯罪分子一般是处拘役,而拘役的期限是1-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
2018年,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承办了三起酒驾类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三起案件最终均被宣告缓刑。在三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张志华律师对酒驾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积累了一些辩护心得,现整理成册分享给读者。实体部分1、关于“道路”的问题2000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
相关法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5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鄂A×××××白色XX牌小型汽车从大冶市荟萃路行驶至大冶市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委托人在凌晨时分驾驶汽车行驶时被民警临检检查时发现醉酒驾车,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后委托人被取保候审。二、律师介入后所做的工作以及结果接受委托后,我与委托人沟通了整个事实经过,了解到了其醉酒驾车的时间、时长、路线等情况。庭审前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意见,提出委托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协助抓捕正在行窃的小偷并扭送至派出所,有立功情节;危险驾驶的时间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黄XX,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中专文化,黄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钱某是天津某钢材厂废钢采购主管,利用手中职权收受回扣,案涉金额二十余万元。案发后,钱某被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拘留并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由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意见:经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钱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