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
新区栋单元4室,暂住杭州市滨江区#纷幢#单元1##室。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指控:2015年11月13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号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干区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艮秋立交三层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被告人胡某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胡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胡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代理张涛律师引导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态度,量刑情节等方面,正确公允的确定了罪名及量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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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
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罗兆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看了本案卷宗,研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张某华本人进行沟通并听取其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饮酒后驾驶QPE***号小型客车在三元区工业北路正顺庙红绿灯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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