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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醉驾被控危险驾驶罪,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问题描述

黄某醉驾被控危险驾驶罪,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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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57mg/100ml。

经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到公安局交通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黄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蓝鹏武汉分所袁雨露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黄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对案情做了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并结合当地类似案例做了研判。

在此基础上,袁雨露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申请书,并指导当事人黄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1、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确实涉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情节轻微,结合类似案例,可为其争取不起诉;

2、黄某系初犯,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等从轻或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3、黄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社会危险性低,主观恶性小,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4、黄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可请求检察院将这一情况纳入考量范围。

四、裁判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判处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本案中,当事人黄某避免了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同时也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实现了教育和惩戒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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