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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问题描述

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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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钱某是天津某钢材厂废钢采购主管,利用手中职权收受回扣,案涉金额二十余万元。案发后,钱某被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拘留并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由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意见:

经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钱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 犯罪嫌疑人钱某积极退赔退赃,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

二、 检察机关指控金额部分没有证据依据。

三、 犯罪嫌疑人钱某认罪认罚,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理。

办理结果: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该案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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