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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柴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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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柴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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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同案人杨某、蔡某、陈某为非法获利, 自2021年5月开始,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由同案人陈某出资,蔡某揽客,杨某加油,在潮州市潮安区一空地设置一非法储油点,向谢某购买循环油,后充当柴油上门贩卖。

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购买5号油并专卖给陈某等人,后在卸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柴油15.47吨(价值人民币 122445. 05元),储油罐内柴油14. 315吨(人民币113303.23元)。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涉案柴油属于柴油硫分;硫含量和闪点(闭口)结果均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

闪点(闭口)结果为 59.1℃,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油罐内柴油属于柴油硫分;

硫含量结果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为 62.5℃,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律师点评

接受谢某家属的委托,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在会见和阅卷后发现本案谢某有成立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时也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特许经营许可。后律师向承办该案的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谢某所经营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可以买卖涉案5号油;

2.本案对涉案5号油的检验存在同一油源出现不同闪点(闭口)的矛盾,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谢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后检察院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建议

涉及汽油等需要具备特许经营许可的买卖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只有在特许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方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可能涉及刑事处罚,如若发生爆炸,则是危及生命健康,应当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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