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同案人杨某、蔡某、陈某为非法获利, 自2021年5月开始,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由同案人陈某出资,蔡某揽客,杨某加油,在潮州市潮安区一空地设置一非法储油点,向谢某购买循环油,后充当柴油上门贩卖。
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购买5号油并专卖给陈某等人,后在卸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柴油15.47吨(价值人民币 122445. 05元),储油罐内柴油14. 315吨(人民币113303.23元)。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涉案柴油属于柴油硫分;硫含量和闪点(闭口)结果均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
闪点(闭口)结果为 59.1℃,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油罐内柴油属于柴油硫分;
硫含量结果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为 62.5℃,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律师点评
接受谢某家属的委托,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在会见和阅卷后发现本案谢某有成立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时也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特许经营许可。后律师向承办该案的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谢某所经营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可以买卖涉案5号油;
2.本案对涉案5号油的检验存在同一油源出现不同闪点(闭口)的矛盾,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谢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后检察院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建议
涉及汽油等需要具备特许经营许可的买卖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只有在特许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方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可能涉及刑事处罚,如若发生爆炸,则是危及生命健康,应当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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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需要本人到场,可以晚一点过去
律师解答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公开进行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该人的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解除强制措施。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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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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