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超市盗窃六次,检察院却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7日至12月5日期间,王某在北京某超市内,先后六次以部分结账部分不结账方式将超市内待售商品(洗发水、牛奶、肉馅等)窃走。
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923.3元,12月5日,王某被民警查获被刑事拘留,涉案部分物品已起获并扣押到案,后王某家属赔偿超市被盗商品价款。
【案件结果】
经律师专业辩护,在侦查起诉,辩护律师提交的《不批捕申请申请书》被北京市某人民检察院采纳,王某成功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至此,本案以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终结。
【律师解读】
盗窃罪是我国最古老的罪名,现在大型超市利用信息技术多采用无人结账,使得一些顾客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窃走商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盗窃金额虽只有923.3元未达到1000元的起刑数额标准,然而盗窃六次符合刑法中的多次盗窃的标准。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并递交法律文书,着重从以下方面辩护:
其一,本案盗窃情节显著轻微,王某盗窃金额923.3元,未使被害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其二,王某家属已补缴超市924.2元货款,受害单位已谅解。
律师积极协调家属退赔,也多次跟超市的总部沟通成功促使超市出具书面谅解书。其三,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情经过,态度良好,认罪悔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四,王某的不具有主观恶性,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小。王某称,其当时看到很多人偷走超市货品不结账,自己小市民心态也想试试。
王某法律意识淡薄,贪小便宜,从而导致自己做违法犯罪的事。现在特别后悔,特别自责。因此王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五,受害单位超市也有不足,为及时阻止,导致多次盗窃发生。
受害单位某超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无人售货,是一种新型超市,人们适应新鲜事物要有个过程,需要给人们更多时间。超市防盗窃技术有缺陷,顾客偷取物品未能够及时报警。
超市未有更多的防盗窃宣传和及时的监控手段。本案中王某的前几次偷拿物品中,未及时发现提醒,没有及时报警。超市利用现代监控信息手段,不能够在技术早点发现早点制止,直到第六次时超市才提醒并报警。
王某盗窃固然违法,然而受害单位超市也有不足。
已将刑事和解书和谅解书都给了检察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具一个收到证据的文书,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达到和解的,被害人应当出具谅解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的一种方式。谅解书在检察院的作用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
你好,是你盗窃了超市还是说你是超市的员工?具体盗窃的什么产品,有没有现场抓到人证物证,请你详细描述一下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一般情况下,是在开完会后才决定不起诉,是否不起诉在法律上分为三种情况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请提供详细案情,以便于帮您进一步分析判断。
律师观点分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公安局认定: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陈X在某公司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出售产品金额187336.5元,个人非法获利62525元,被出售产品价值约519600元,陈X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马跟检察官取得联系并进行阅卷,在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本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
送达,需要本人到场,可以晚一点过去
律师解答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律师观点分析作为代理人,应当注重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经手的每个案件,需要用心去做,因为:通过案件,我参与了别人的人生。代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无法一一道来。在此,仅以文字呈现办案中的某个片段,算做总结经验教训的小结。案情简介:疫情封控期间,赵某某因居家打发时间,通过手机下载了“畅玩互娱”APP软件,并注册了账号,以总代理的方式招揽玩家加入该平台进行赌博,赵某某作为总代理有获利行为。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同案人杨某、蔡某、陈某为非法获利, 自2021年5月开始,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由同案人陈某出资,蔡某揽客,杨某加油,在潮州市潮安区一空地设置一非法储油点,向谢某购买循环油,后充当柴油上门贩卖。谢某以个人名义向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购买5号油并专卖给陈某等人,后在卸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柴油15.47吨(价值人民币 122445. 05元),储油罐内柴油14. 315吨
消费者可以起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公开进行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该人的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解除强制措施。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应改变强制措施,或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仍然还是会被起诉,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诉事由。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的,对符合刑罚裁量条件的适格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
【办案经过】:去年甲某应朋友之邀一起到某家赌场赌博,该赌场因被人举报而被查获,甲某等一众赌客均被行政处罚。本以为到此结束,结果今年时,甲某在家中突然被抓,理由是涉嫌开设赌场,到案后甲某才知是跟去年参赌的那个赌场有关,到案的犯罪人员中,有人指控甲某在该赌场里负责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共犯。警方根据线索把甲某抓获归案,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关就是数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
律师解答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不算刑事处罚。因为刑事处罚权属于法院,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刑事处罚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表明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刑事诉讼在起诉环节终止,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财产被扣押、冻结的,应予以解除;需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相对不起诉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但还是认定构成犯罪的 会留有案底
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现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轻伤二级得到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2.《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律师观点分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并未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认为本次事件已经结束。但在前不久,其接到了检察院的通知,要求其按时接受讯问,到检察院报到,当事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