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强奸案的无罪精彩辩护
附当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因被告人莫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强奸罪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莫某妻子杨某委托并经莫某的同意,指派我为莫某侦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莫某,对案发过程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查阅复制了本案诉讼材料,今天参加了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定罪名不当,被告人莫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恳望法庭判决宣告被告人莫某无罪。
一、我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从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中,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暴力、胁迫行为或有其他强制手段,从整个行为过程看,发生性行为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1、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害人房某与莫某之妻杨某是闺蜜,关系密切,当天是房某来杨某家聊天并吃饭喝酒。午夜时分,房某坚持要回家,杨某挽留不住,让其丈夫莫某将房某送至政府街,房某表示同意。
在出家步行至政府街的路途中,因房某走路摇摇晃晃,莫某确有对房某扶肩搂腰行为,房某虽有用手推挡,但并无语言上的拒绝和行为上的断然分离,而是一种半推半就的形式。
继续走着,房某却主动倒在莫某怀里,这一明确的亲呢行为提示诱导并刺激了莫某,使其产生了与房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2、当走到政府街莫某停放私家车的地方,莫某是用车钥匙解锁,房某自己拉开车门躺在车后排,莫某跟着上车就侧身搂抱房某亲嘴,房某无任何语言不满,用手推开莫某几次,正待莫某准备撒手放弃时,房某却叫了一声老公,这无疑是愿意同莫小刚的亲呢行为继续进行,增加了莫某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欲望和信心。
3、特别是莫某伸手摸房某胸时,房某未有任何语言拒绝或行为反抗。当莫某脱房某长裤和内裤时,虽下身扭动了几下,但还没有语言制止及行为抗拒,以致莫某顺利脱下了其长裤及内裤,将手伸进房某阴道,房某就听之任之,无任何拒绝反抗的行为。
莫某用手伸摸房某阴道,见其配合,更增加了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欲望,接着就脱自己长裤及内裤,这时房某就睡在那里,莫某既没有爬在其身上,也没有控制其双手、双腿,而是静静的半裸睡在那里等待,在莫某将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并抽动时,房某连身体扭动的姿势都没有,而且是配合性行为完成。
4、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一致认为:性行为完成后,房某向莫某说:“让她上个厕所,玩个更刺激的”。这就足以说明,这次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房某的意志,她认为还不够刺激、舒畅。
至于房某说是她为了摆脱莫某而逃跑,显然不能成立。从房某上车到性行为完成,双方只有行为动作,没有任何语言交流,谈不上莫某对其威胁;
从上车到性行为结束,莫某除过亲吻、摸胸、指伸阴道、发生性交,没有任何压手、压腿、捂嘴、按头等暴力行为。
案发时间虽在午夜,但在繁华的县城街道,加之房某随身携带手机,完全可以呼喊、打手机进行自救,而房某却没有,显不符合违背其意志的常理。
至于房某说她逃到一处空房子,并拿了一块砖头准备自卫,该事实完全属房某虚构,起诉书也没有房某藏身空房子的证据。既然房某在发生亲吻、摸胸、指伸阴道、发生性关系时无语言制止和行为反抗,极其温情顺存,而在午夜跑到一处黑房子藏匿却拿一块砖头准备自卫。
前后房某判若两人,显有悖常理,这是房某将同奸想演变成强奸的借口而已。
5、从现在侦查卷的案件材料中反映,被害人房某没有衣裤被撕扯、纽扣、头发脱落、皮肤抓伤等任何暴力痕迹特征,足以说明房某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莫某发生关系的。
二、实质本案可以认定为房某预设圈套,引诱莫某与其发生关系,然后立即以强奸报警,一是图谋报复;二是敲诈钱财。
1、从公安案卷房某陈述可以看出,说莫某曾威胁她:“要是公安局关他,他就把我在陕北和他媳妇杨某卖淫的事情说出”。实质这就是本案房某预设圈套,引诱莫某与其发生关系的动机和原因。
遗憾的是起诉书没有将房某当年涉嫌组织强迫杨某卖淫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核查清楚,以致本案只看表象,没有把握实质,不能依法正确确定罪名。
2、杨某对辩护人曾陈述:房某当年用车把她拉到西安及三原等地,强迫她卖淫,并对她进行殴打致多处受伤,其逃跑回家后,其家人陪她到某县公安局报警,当时接待人员做了详细记录,并对她进行了拍照,由于当年房某听到风声逃往外地,以致本案现在还未处理。
这次当晚莫某还未回家,房某就给她打来电话说已报警,此后杨某说房某几天连续给她打电话,说让她拿钱,她可以去公安局改口供放人,由于数额太大,她实在拿不出来就没给钱。
后她由其父亲陪同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催办她当年房某暴力殴打、强迫她卖淫的事。辩护人看到公安卷询问证人杨某的谈话笔录,但对当年房某涉嫌强迫杨某卖淫的事实只字不提,也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房某给杨某连续打电话敲诈钱款也未作记录表述。
因此,本案不能排除房某故设圈套,引诱莫某与其发生关系,然后立即报警,以报复杨某当年对其以涉嫌强迫卖淫的报警,致其逃亡外地多年不敢回家的仇怨,另一种动机就是借机敲诈钱财。
三、辩护人接受本案后,一直在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目前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中徘徊不定、艰难抉择,究竟是按无罪辩护?
还是按有罪减轻处罚辩护?
最终还是决定以“罪刑法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则,还是决定按无罪辩护。特别是最近山东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刑事案件再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以“存疑无罪”的原则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巨大进步,更增加了辩护人对被告人按无罪辩护的信心。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被告人莫某辩护律师:乔军翔
二0二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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