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缪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景洪市xx干部。2002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1.该案属于半推半就之下发生的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男方无明米显的暴力行为,女方也无明显的反抗行为,不能完全确定确系违背妇女意志,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3.女方主动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己有错,提出对被告人缪某某不诉的请求。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27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缪某某酒后到景洪市白象路75号相思美容院内洗头,当时店内有五六个人,店主罗某安排小工郑某为缪某某洗头,郑某遂提着水上到二楼,将缪某某安排在二楼的第二张按摩床上,被告人缪某某便向郑某提出“给搞一次”的性要求,郑某未同意,缪某某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继而将郑某的衣裤脱去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先后接过4个电话。
事后,缪某某回办公室关门后又返回美容院向郑某道歉,支付给店主50元后离去。郑某收拾好自己的东西要回家,在店主罗某的追问下方告之与缪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店主罗某打电话告诉其男朋友陈某某,陈某某在找不到片警的情况下于当晚20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晚22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缪某某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并积极补偿受害人15000元。被害人于2002年9月11日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要求对缪某某不诉处理。
1.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2)证人罗某、陈某某证言证实:当时店内有五六个人,这一点与被害人的供述一致,同时两证人说明了报案的经过。
(1)报案记录和投案自首材料证实:该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
(2)物证鉴定书、物证提取笔录、州医药妇检证明证实:被告人确与郑某发生性关系,致受害人处女膜8点、2点见点状新鲜破口,阴道壁右侧可见渗血面。
(4)赔偿协议、收条及对缪某某不诉的书面请求证实:事后被告人主动补偿郑某,取得谅解,郑某承认对事情的发生自己有过错,请求对缪某某作不诉处理。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缪某某的工作单位与受害人所在的相思美容院相邻,双方常见面,但未交往。
案发所处的环境相思美容院系公共场所,楼上楼下属半开放状态,店主与朋友均在楼下,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在这样的环境及情况下,被害人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反抗被告人的行为,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在店主的帮助下报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第2款第1项之规定,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不确系违背郑某的意志,不应按强奸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受害人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六、法理解说
本案被告人缪某某向郑某提出性要求时,郑某并没有立刻同意,但是,当缪某某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郑某直至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郑某并未进行明显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下与被告人完成了性交。
因此,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定位在对半推半就的认定是适当的。半推半就,从客观上表现为,被告人没有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被害人没有付诸明显的反抗;
从主观上表现为,妇女对于被告人性交的要求犹豫不决,既有不同意的表示,又有同意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笔者认为,只有在能够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认识错误将会成为被告人非常重要的辩护理由。如果行为人合理地认为妇女“推”的表示其实是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1.案发时间在下午4点左右,案发地点在相思美容院二楼。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美容院内有五六个人,楼上楼下处于半开放状态,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与周围的环境,可以推测郑某完全有机会呼救,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手段反抗被告人,但是,郑某没有选择这样做。
3.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后,郑某的表现与正常情况下强奸罪的被害人的表现差别很大:一是性行为发生之后,郑某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也没有主动将这件事告知其他人。
郑某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是在店主罗某的追问下才说出的,也是罗某的男朋友报的案。二是郑某主动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已有错,希望不要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提供: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是如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将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一、基本情况 案由:奸淫幼女 被告人:沈某,男,29岁,汉族,上海市人,药店职工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沈某1993年6月因流氓罪被判刑1年6个月。199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骑自行车至本市杨浦区xx内,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陈某(8周岁)强行拉入路边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刘XX经同学扶XX介绍与冷XX相识,并与冷XX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冷XX与未满十四周岁刘XX在光山县城XX宾馆发生性关系。期间刘XX随同冷XX外出多天未归,刘XX爷爷以人口失踪名义报警,报警不久后刘XX回到家中,随即被派出所民警叫出做询问笔录,在民警询问中得知刘XX未满十四周岁并冷XX发生性关系,光山县公安局以强奸罪对冷XX进行立案侦查,冷XX被网上通缉。2019年5月2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章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本社社员应履行什么义务,镇政府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合作社就社员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合作社并
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的认定 开设赌场,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且以经营博彩业这种行为方式来盈利,“盈利”、“博彩业”属于开设赌场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其中夹杂促销抽奖游戏,一般不宜认定为开设出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机”,在涉赌案件中,标准的称谓是“具
1、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2、单位的职工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需要暂停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判定职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个月到两年的病假。3、职工在享受病假期间可以正常收工资的。4、但是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会比正常出勤的工
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明知”,是很多刑事罪名都必备的构罪要件,比如单人独立犯罪中,很多罪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行为性质等存在“明知”,如毒品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在共同犯罪中,也需要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
私下的调解或经济补偿,只要受害方要求合理,即使被对方恶意的举报,也不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受害方抓住对方一个弱点要挟对方,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才可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也确实就是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比如
时值年底,公安机关按惯例启动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各地扫黄打非战果类的报道不绝于屏,涉淫类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在涉淫类案件中,关于“手淫”“口交”等非性交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蚂蚁刑辩团队承办过多起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等类罪的辩护,在此我们整理了关于此类案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判例,对所涉争议焦点和司法现状进行归纳总结。“蚂蚁观点”认为,基
笔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自首认定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 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
民法典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俞某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
在我国刑法中,“明知”是对犯罪主观内容的表述方式之一,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中的认识因素。以所规定的主观方面的底蕴为标准,我国《刑法》关于“明知”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在故意犯的范畴中使用。《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才能构成徇私枉
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及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包首先要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实务经验。例如,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出现承包人(总包方)将某建筑工程公司编入承包人(总包方)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等,承包人(总包方)与该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交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来施工,该行为属于转包还是内部承包呢?根据笔者代理建设工程案件及在建筑企业
滥用职权罪中徇私舞弊的认定“徇私”是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违纪的事情。从前述立法本意来看,“徇私舞弊”这一词语在渎职罪中的重点或落脚点在于“徇私”而不在于“舞弊”。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徇私往往随着舞弊,所以才约定俗成地形成了这一词汇。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徇私,包括徇私情、谋私利两种情形,前者包括顺从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上下级、仇敌、竞争对手等私人关系、感情;
《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重婚行为,但是没有规定重婚罪,重婚罪在刑法中有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一定会构成重婚罪,但是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不一定会构成重婚罪。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合同诈骗中逃匿的认定是怎样的(一)自然人的逃匿。作为自然人,其逃匿形式多表现为搬离原址、通讯中断、失去联系、逃往异地等。(二)单位的逃匿。合同诈骗案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单独探讨单位逃匿的问题。与自然人逃匿略有不同的是,单位没有住处而只有办公地点,不存在搬离原住处的问题;此外,单位人员众多,联系方式更为多样复杂,认定“失去联系”难度更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成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包问题的委托或委派;二是所委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承包责任在于经营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以,如果承包人虽接受非国有单位或私人委托或委派,但是,由于委托或委派方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