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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口加义务”中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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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口加义务”中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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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章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本社社员应履行什么义务,镇政府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合作社就社员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合作社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应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何种义务,也无提供证据证明社员是否履行了义务,合作社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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