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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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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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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征收补偿的前置条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村民将户口迁出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其生活需要也不再依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成员资格就会灭失,在征收补偿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但是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认为其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一特殊的情况。

杨女士在1993年迁入某村集体,之后户籍一直没有发生变动,之后杨女士与镇政府之间因为某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镇政府认为杨女士不属于该村集体成员。

杨女士对镇政府的这一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是否具有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依赖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

杨女士被吸收为公办教师后,就一直享受着公办教师的待遇,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赖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就不再具有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虽然杨女士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省高院也维持了原审的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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