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村民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由行政机关确认!
在农村,村民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是否享有各项集体权益的基础,比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利益等,所以说对于村民来说,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那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确认应该由谁来进行确认呢?
行政机关可不可以参与其中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刘某因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与村委会产生争议,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管委会、街道办没有确定自己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法,要求确认其具有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责令村小组支付其10万余元土地补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刘某提起上诉,被驳回。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这样认为的:刘某是否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该也不需要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
并且,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并不属于管委会、街道办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我们说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虽然,政府有权对村民自治进行监督,但是“丁是丁,卯是卯”,对于村民自治,政府不应过分干涉,那么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自然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
你好,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委会组织法》里面的概念。专门指的是“本村集体成员”
上学之前本来就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上学带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是通常的规定,毕业了自然回再返回原籍,这个本来就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有些地方因村民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认为的制造这些麻烦,我个人认为,学生在上学之前是集体组织成员,毕业回乡以后仍然还是,应该享受村民的全部待遇,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对这些具体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
如果该教师确实属于正式事业在编人员,不论其户口是否还在农村,同样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保持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身份。
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并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人口迁移
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教师属于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索引:陈某诉北京杨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案【(2020)京0113行初394号】?裁判要旨:1.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2.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村民在取得《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
村民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但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以其组织内部讨论作出的分配决定侵害了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成员权益。确认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只有在社员的具体分配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法院判决其应享有分配款项时,法院才能审查其有无社员
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12月份,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当事人所在的村开展征收土地工作。2021年1月25日村民小组作出《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方案仅对申请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成员分配了本组人均分配数额的半人份额。该村民小组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事人将该问题反映至村民小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甚至采取信访的方式进
【裁判要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承包方是否依法享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才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户籍已经迁出、不再尽本村村民义务,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有村民
村民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当实行财务公开。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事项负有监督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对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也具有依法向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监督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公开村集体财务等情况,政府有权责令改正。政府
既然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合同书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
按政策规定,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获荣
广东: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征收补偿的前置条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村民将户口迁出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其生活需要也不再依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成员资格就会灭失,在征收补偿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认为其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沈律师今天通过一
省高院:村委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里面,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非常密切,在农村,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一般也是由村民会议决定。那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