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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妇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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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妇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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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婚嫁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婚姻而居住在夫家,但其户籍未迁出,在其原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其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户籍已迁到夫家,居住生活在夫家,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应在其原组织享有分配权益,但对其分配时可以有差异性。

如果户口虽未迁入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已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待遇,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生产资料为生产、生活基础的,则应视其为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夫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2、出嫁到城镇的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夫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承包土地,应当享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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