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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作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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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作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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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作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参照《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三、加强领导,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对基层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通知精神,上述规定赋予了被告对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决定。

 

【案情简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2020)粤1322行初196号] [2020.07.28]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确认第三人具有原告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参照《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三、加强领导,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对基层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政府不予处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通知精神,上述规定赋予了被告对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第三人于2014年7月17日将户籍迁移至原告处,后未再迁出。现原告以第三人离婚后未在原告处居住和生活,也没有履行过村集体的相关义务,原告召集村民户代表会议,《会议记录》明确不同意分配权益给第三人,认为第三人不具有原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村集体组织虽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原告以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不同意第三人参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为由,不予确认第三人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第三人未履行相关的义务,原告应就此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已告知原告提供证据,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起诉至法院后亦未向法院提供,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作出的涉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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