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
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也曾进行深入研究,并作为重点问题研究,但后来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就没在《解释》中明确,而是通过司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在全国人大相关解释出台前,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较固定化的户口加在户口地长期生产、生活的条件来衡量某个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难免有些僵化。
所以在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4)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
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为了提高这类人员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且与有关国家规定相配套,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对“农嫁非”的情况,因入嫁女或入赘婿一般不可能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4)对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开始丧失原成员资格。
(5)“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
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6)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
《物权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一次巨大的理论创新。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突出强调了本集体的每一位对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享有共同支配、共同管理和共同收益的权利。 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这实际上是对共同管理权,民主管理权的规定。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认定主要规定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情形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
【裁判要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承包方是否依法享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才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户籍已经迁出、不再尽本村村民义务,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有村民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徐忠兴 【中文摘要】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
【法律观点】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四种情形:1、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2、已经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自其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
老李原本是甲村村民,后因结婚入赘了乙村。婚后不到一年,老李就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乙村。这30年间,每当村里修路、修宗祠要按照人头交钱时,老李都需要交一份钱。这不最近村里的地被征收了,村里正在商量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的事情,商量着商量着,有人就说老李不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给他分这个钱。老李感到十分的疑惑,这都在甲村呆了三十年了,早就把这里当成自己的家里,这怎么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乡镇政府街道办有权作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法律依据: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男性组织卖淫罪的判决标准是什么1、男性组织卖淫罪的判决标准,是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对有关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1、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即酒驾;2、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驾驶。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2022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0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背景《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第236条规定,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特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是:致1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三十万元以上损失的交通事故,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交通事故共同事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1、行为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作为购房者,在“认贷不认房”的政策下,你知道如何界定自己及家庭的情况是否属于首套住房吗? 下面为大家总结了最新的首套房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后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
一、赌博罪赌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赌博罪赌资的认定标准为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2、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