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合同书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至于该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等问题均不能通过盖章行为本身直接得到确认。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实务问题一、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是公司的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数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二、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
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
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三、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 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在最高法院(2014)民申字第号陈某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该观点总体可值赞同,但尚须追根溯源。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公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
反之,如果盖章之人确有代理权的,即便超出公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故公章须与文书种类相匹配的要求,并非绝对。即便考虑此种要求,实务中仍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借款合同加盖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固然不太符合交易习惯,但如加盖的是财务章,似亦在情理之中。故在四配度的认定上,还要根据通常的交易观念从宽予以认定。
四、能否以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就认定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公章为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理由则往往是与备案公章不符。
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
就民商事审判来说,更多地涉及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问题。公司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了,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的,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
但要求相对人在任一交易活动中都去核查公章的真伪,是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则的。因此,相对人不应负有审核某一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
故在公司使用备案公章以外的其他公章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公章为假公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公章确实是伪造的、废弃不用的公章。
当然,相对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司使用的该枚备案公章以外的公章,曾在此前的交易中或者在与其他的交易中使用过等事实,证明该枚公章就是公司的公章。
与公章备案相似的是预留印鉴。所谓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约束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对交易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在存款人预留印鉴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因向他人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的,应根据约定承担继续付款责任。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描述,以下回复可以供您参考:从规程上讲:盖在文件的空白处是无问题的,从行业的规范(做事做法)上讲:这样做是决裂适的,是存在风险的。只要是带有本单位公章的文件,就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应,公司是需要承受相应职责的,所以在白纸上盖公章存在很大的风险。在文件的空白处盖章,存在扫描件或者复印件作假的可能性,因为无覆盖文字,改动更方便,所以在空白处盖章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说明盖在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所以你有权向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
法律分析:民事起诉状中署名栏中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是的,加盖二层需要进行相关审批和手续,具体需要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你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夸大宣传。
你好,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投诉或起诉解决
可以继续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受害人在网络上被骗了一千块钱的,可以报警,但不能立案。因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财物价值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报警后,警方会帮助调查,若找到行骗人,警方会要求其返还诈骗财物,并对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你好,消费者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买家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是违法的。卖家可以找买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好,建议与对方协商处理
跟政府租地合同到期了附属物根据合同规定分配。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
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欺骗行为致使消费者产生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合同丢了的处理办法:(1)找对方当事人签订一份新的合同或者对旧合同进行复印;(2)对于有备案的合同,可以到备案的部门复印无论是复印的合同还是重新签订的合同,均应当在合同中说明合同丢失的情况并签名或盖章《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个税是不可以退的。只有出现了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情形,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法律分析: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 2.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
可以起诉要求商家退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