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出了大方向。
《通知》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那么,这一全新发文将对未来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要点一:再度明确“一户一宅”原则】
《通知》中强调的“一户一宅”原则是几十年来《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不曾有过丝毫动摇。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在明律师认为这里面有两层意思需要广大农民注意:
其一,在农村占地建房必须依法获取审批,不能想建就建、随意占地建房。大量的农村“存量无证房屋”便是由此而来,新规显然要努力遏制这一非正常状态,避免新增农村违建的出现。
故此,大家一定要严格树立法治意识,切勿在未经乡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房,更不能认为“村长口头同意了就能建,别人能建我也能建”了。
其二,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和“一户多宅”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置。也就是说,历史原因形成的“超占面积”和“一户多宅”同样是非正常状态,而不是理所当然的,更不会被直接“合法化”。
若将其认定为合法合理存在,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若将其认定为不合法,则仍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甚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处置。
而究竟如何“认定和处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或可作为重要的参考,有需要的农民朋友可以自行搜索出来看一看。
总之,“一户多宅”全部“转正”是不可能的,大家切勿放任这种情况的存续,而要积极收集证据,争取补办证件将自己所建的房屋彻底合法化。
【要点二: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通知》对《土地管理法》中“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提出了如下内容:
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这里面包含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前一些“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已将城镇居民参与“共建共享”宅基地上房屋时所能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签到了70年。
此番新规出台会对此前的改革试点措施产生怎样的影响,仍需要拭目以待。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前一些地方也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突破,新规是否能与之衔接同样是个问号。
二是对闲置宅基地的整治和进城落户农村村民的“自愿有偿退出”,必须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通知》显然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村民自治”帮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当做法持否定态度。
《通知》中还有如下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显然,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名热衷于“折腾”的做法与此次《通知》精神严重不符,是需要立即加以纠正和制止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在《土地管理法》刚刚修订,“三块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重要历史转折点上,对于大家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无疑,参与改革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法律法规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积极作为仍是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的。
在明律师也将为大家持续关注各部门配套新规的陆续修改、出台,并第一时间为大家做说明。(王小明/文)
医保卡要在定点药店买药才能报销。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的费用: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首批试点县)。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
广东:考上公务员、教师后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征收补偿的前置条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村民将户口迁出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其生活需要也不再依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成员资格就会灭失,在征收补偿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认为其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沈律师今天通过一
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首批试点县)。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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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首批试点县)。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
城镇居民到底能不能使用农村宅基地?了解这个时间节点是关键在农村,土地一般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权自然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般来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城镇居民一般是不具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我们都知道关于土地的法律以及政策是动态发展的过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要求过去的行为,如果
满足如下条件,父母是居民户口新生孩子能上农村爷爷奶奶的户口:1、父母死亡,户口已经注销;2、父母俱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的,如犯罪坐牢,患有精神病等等。所以一般还是上到父母户口那里。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迁回农村,但这种也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说,如果结婚后,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申请迁回农村,但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就是夫妻俩在城里没有稳定工作,而且配偶必须要一直在农村生活和居住。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老家有宅基地,并且有建好的房屋和门牌编号,并且长期在农村生活和居住的,可以申请迁回农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
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针对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理赔结果,大体有: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费。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宅基地改革的的新规,可以总结为: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些究竟是不批什么、禁止什么、注意什么。“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
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如何规定的1、宪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宪法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法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
一、职工医保报销多少?⑴、门、急诊报销比例(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每年限额(万元)在职职工20005050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13007030270周岁以上130080202⑵、住院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至3万元3万元至4万元4万元至7万元报销比例个人负担报销比例个人负担报销比例个人负担三级医院85%15%90%10%95%5%二级医院
法律分析:从理论上说,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而城镇居民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享有这种福利的。当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途径获得农村房屋使用权时,也相当于获得了这种福利。但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继承农村房屋后,都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那么,该房屋能否翻建呢?根据《土
2022年农村宅基地新规: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宅基地改革的的新规,可以总结为: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
律师解答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农村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2018年,本人接手两个案件,至今未下判决.....一个案件是农村房屋被他人卖给非本村的村民(办理了相关手续),一个是以物抵债卖给了城镇居民,两个案子,均签订有房屋出售合同,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均是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本律师认为,该两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即:农村房屋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理由是;其一、农村房屋,是建房人作为其村村民,在依法获得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
1、不可以。2、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转让,不得将房屋转让给城镇居民,即使签了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城里人不是农村户口不可以在农村买房。
导读:2021年12月14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明确:1、2022年6月15日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全文: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1、出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