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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强奸案成功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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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强奸案成功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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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刘XX经同学扶XX介绍与冷XX相识,并与冷XX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冷XX与未满十四周岁刘XX在光山县城XX宾馆发生性关系。

期间刘XX随同冷XX外出多天未归,刘XX爷爷以人口失踪名义报警,报警不久后刘XX回到家中,随即被派出所民警叫出做询问笔录,在民警询问中得知刘XX未满十四周岁并冷XX发生性关系,光山县公安局以强奸罪对冷XX进行立案侦查,冷XX被网上通缉。

2019年5月28日上午冷XX主动到公安局投案,供述了其与刘XX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冷XX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冷XX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是否明知刘XX是否满十四周岁,冷XX的主动投案不属于自首,并建议对冷XX判处5年6个月-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冷XX辩解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系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罪行的成立。

在认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存在法律推定。“自首”的核心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如实”陈述,是否是基于真诚悔悟的动机进行交待,在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记忆进行供述,而其记忆与客观事实有冲突时,也应当承认供述的“如实性”供述与推定不符不妨碍自首的成立。

辩护人认为,之所以将“应当知道”幼女的情形作犯罪处理,是为了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行为人投案后供述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时,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够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冷XX构成自首,减轻对冷XX的处罚,判处冷X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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