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专家点评 罪名:强制猥亵犯罪亮点:有效辩护,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焦点: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如何做无罪辩护专家点评: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少之又少,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审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尹伟军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来之不易。二、案情简介2019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律师观点分析 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一、案件简介 2018年起,被害人跟随母亲和被告人一起共同生活,,被害人当时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陈述在此期间,被告人在被害人房间对其进行强奸,被害人陈述强奸持续多次,截至2021年被害人在谈了男朋友,在男朋友鼓励之下报警,而此时被害人已年满十五周岁;被告人供述其未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及其父亲故意陷害。 该案在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不需要确定答辩和举证期限。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原已经历了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一审程序都需要重来,如果重审时完全从头再来一次一审程序,势必拖长时间,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诉累。而且,对于审判程序来说是不严肃的,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的立法本意。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错在一审法
一、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1、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2
如果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湘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共20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00××××××××××××14X。 被告:谭某,女,土家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626。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
在我们国家,公民是有很多权利的,法律也制定了很多维护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其中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就是最常见的法律手段,很多人对于这类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实际上,司法对此也有着比较详细的解释说明,那么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在去进行执行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执行情况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社会,那么执行异议复议驳回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执行异议复议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异议驳回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
执行异议复议结果不服要如如何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
【法律意见】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据此,你可以继续申诉,但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后,如果复议通过的,不需要开庭,如果复议裁定不通过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执行停止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第三人张XX、王X、徐州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称,请求:1、撤销(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