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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经上诉后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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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经上诉后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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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湘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共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给被害人姜自福110万元、向红25万元、李某某36万元、陈某某39万元、江某某11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无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原判认定他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被告人丁某某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她只是普通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原判认定她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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