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男
辩护人:孙律师(我所律师)
2005年李某父母承包河南省平邑县到北京的路线牌,2008年起出现了其他非法营运,严重影响李某父母的合法营运,致使损失惨重。
李某父亲多次向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反映情况进行维权,未能有效解决。2015年3月1日李某携带材料于北京天安门附近静坐欲上访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判处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附近越级上访,与其他信访人员聚集一起无理上访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主观上只能由故意够成,其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客观上必须存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具体行为,同时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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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会加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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