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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被判死刑,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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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被判死刑,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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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贵州省某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携刀至贵阳市黔灵山公园附近伺机抢劫,后在公园内发现被害人李某,遂将被害人挟持至公园内树林中,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和少量现金,抢劫成功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杨某持刀将其杀死,后被告人用抢劫所得的被害人手机向被害人家属发送短信,以被害人的安全为由逼迫家属汇款5000元,后被告人将钱款挥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经过审判,某中级法院对指控事实予以认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

    后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本人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侦查、审判卷宗,辩护人发现一审曾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但是在第二次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未出庭,故以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质疑,后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依法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决,发挥重审。

杜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这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辩护权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而存在的,是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延伸和发展,律师辩护权强化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现代社会对被指控人基本人权保障的进步,我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案件中,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数项严重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该案违反法律程序,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为由发回重审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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