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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王书金被判死刑,聂树斌案正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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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王书金被判死刑,聂树斌案正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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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

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

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2.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3.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

4.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

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案相关的犯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书金在四起强奸妇女后,并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致使3人死亡,1人杀害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书金企图杀害被害人贾XX但未能将其杀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情形。至此有些读者就产生疑问,“人既然没死,为什么还要判决是故意杀人罪?”

这是因为是由于被害人的呼救行为,致使王书金放弃继续加害。但其主观故意还是意在杀害贾XX。因此王书金仍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惩处。

该案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范畴。

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多人,应当判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因此,被告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多人,并将被害人残忍的杀害,应当处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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