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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此前1人被判死刑、另2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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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此前1人被判死刑、另2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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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始末李倩月与洪某相识于地铁,相恋后沉浸于爱情中的李倩月曾向朋友表示,希望在秋天和洪某结婚。尽管朋友亲人看来,洪某对爱人的态度,更多是控制和占有。

洪某因觉得李倩月与前男友联系过,便偏激地认为两人有“说不清楚的关系”由此引发矛盾。在争吵中,便对李倩月起了杀心。

2020年7月8日,洪某和李倩月在南京栖霞区某小区争吵之后,洪某故意离家并开始实施他的作案计划。离家一段时间后,他曾向李倩月手机发送过“勐海县河畔之梦小区”的定位,称其去勐海处理“公司事务”希望李倩月到勐海陪他。

而他对张某光、曹某青的“指示”则是李倩月因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明确要求两人将李倩月杀害。7月9日上午10点42分,李倩月独自一人从南京栖霞区一小区离开,并于当日从南京乘飞机到达昆明,又于当晚从昆明转机到达西双版纳。

晚上9点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9点40分,李倩月乘出租车来到了约定的会合地点勐海县某小区。彼时,李倩月并未见到洪某,迎接她的则是此前在洪某家中已见过面的张某光,以及另一名男子曹某青。

两人谎称洪某在山上的别墅等她,将李倩月骗入附近山林中后,便将其杀害。这里有人会问,这个洪某到底是什么人?为什么能以“危害国家安全”骗取小弟杀人?

随着案情的明朗,了解到洪某并非是其对外宣称的“国家安全人员”“首长警卫”,而是一名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拿到大学毕业证的无业人员。

但洪某长期营造自己的神秘身份,确实让不少人信以为真。不仅蒙蔽了李倩月,也蒙蔽了听命于他的另外两个杀人凶手和另一名小弟。

洪某和张某光曾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但洪某未参加毕业考试,因此并未拿到毕业证书。经警方调查,张某光离校后曾到西双版纳打工,今年5月28日,洪某还到西双版纳找过张某光。

而曹某青与洪某同为水弹枪爱好者,案发前曹某青还是江苏省某公安局的辅警。由于洪某长期以“国家安全部门人员”身份自居,参与杀害李倩月的张某光、曹某青都被其“洗脑”,相信洪某是正牌的“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并产生“为洪某干活就是为国家干活”的观念。

为了“考验”手下小弟的忠心和能力,洪某还曾指使他的小弟祁某强潜入某活动现场进行“破坏”,并盗窃一部夜视仪给洪某使用。

案发后洪某还在南京假装帮助被害人李胜夫妇“找女儿”,一度误导李倩月家人以为她是在云南旅游时遭到绑架或被拐卖。甚至陪着他们去南京市马群派出所报警。

“他还想把所有责任推给两个小弟,想要逃避刑事责任。”在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中,除提及洪、张、曹三人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外,还写到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李胜说,案发后祁某强得知三人合谋杀害了李倩月,但并未选择报警,有包庇的嫌疑。案件审理中,洪某让律师表示自己有精神病史,凶手的父亲甚至提出要花钱私了。

“失去了女儿,赔偿再多的钱对我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他是有预谋地,残忍地杀害了我女儿,我们永远不会谅解他,我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给予公平公正的审判。”

被害人父亲李胜说。一审法院判决2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

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

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

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

对于这样的恶劣事件,二审从审理到做出判决不过区区两个月的时间,做出维持原判也是大快人心,毕竟在我国死刑的处决是很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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