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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罪犯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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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罪犯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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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宣判,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洪峤向法庭申请精神鉴定,被法庭驳回。

法律上,是否患有精神病,对裁判有多大影响呢?

刑法第18条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发病所为,行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类似的还有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杭州杀妻案、南京宝马肇事案,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申请了精神鉴定,想要通过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自己开脱。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完善,相关专家证人也可以参与庭审,随时对申请人的情况做出判断。

但是,法律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嫌疑人来钻法律漏洞的,本案中,洪峤为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和指挥行为,提供了相应资金和作案工具,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

思维清晰、逻辑缜密,无患病可能。故上诉人洪峤向法庭申请精神鉴定,被法庭驳回。

这样的结局,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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