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经营罪成功的无罪辩护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孟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本律师接受孟XX亲属委托,为孟XX申请取保候审,向XX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出具《关于孟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最终侦查机关同意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孟XX成功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XX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孟XX的行为构不成非法经营罪,孟XX对律师成功的无罪辩护非常满意。
附:
关于孟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县公安局、检察院领导:
您们好!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孟XX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树明律师担任孟XX涉嫌非法经营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先后三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对该案事实的审慎分析,本律师认为:XX烟草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孟XX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能够界定本案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考虑释放孟XX,避免产生错案。
我的辩护意见和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孟XX向本律师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孟XX系XX烟草公司(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在该公司客户部担任客户经理,工作上接受屈XX、方XX领导。
公司给客户部制定了销售任务,鼓励员工通过多种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2016年9月份之前,一直是公司另一名客户经理高XX和公司司机闫XX两人与另案犯罪嫌疑人郭XX(目前因非法经营罪拘押在XX县看守所)联系供货、取货、款项支付。
2016年9月份以后,公司指派孟XX与犯罪嫌疑人郭XX(目前因非法经营罪拘押在XX县看守所)对接,联系供货、取货、款项支付。
涉案香烟先由XXC市烟草专卖局派货车送到XX烟草公司库房,然后XX烟草公司派货车去XX烟草公司库房将香烟拉回,进行分类包装。
分类包装完成后,涉案的南京XX牌香烟由XX烟草公司指派公司专车(一般是公司专卖部的公车)和公司的司机送货,孟XX在车上押货,至内蒙与河北交界处,由犯罪嫌疑人郭XX或指派的人开车至交界处接货。
犯罪嫌疑人郭XX收货后或收货前通过银行将应付货款直接转账至孟XX的工资卡(农业银行)内,收款后孟XX通过单位POS机将货款转账至XX烟草公司会计账户内(每一笔转账凭证有两张凭证,一张给公司,一张自留)。
另外,XX烟草公司多人均实施了异地跨境(省际之间)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对此公司领导是明知的。
二、犯罪嫌疑人孟XX实施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非法跨境(跨越省际)销售烟草专卖品系XX烟草公司的单位行为。
从整个案件全局看,XX烟草公司指派单位多名员工非法跨境(跨越省际)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时间长、金额大,犯罪嫌疑人孟XX实施的非法销售行为系为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从单位指派公车和司机送货、回收货款打入单位账户等案件事实,说明XX烟草公司领导对非法跨境销售烟草专卖器是明知的,并且提供人员、车辆、账户实施帮助,非法跨境(跨越省际)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来承担,而不应由单位职工(犯罪嫌疑人孟XX)独自承担。
2、XX烟草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孟XX非法跨境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略)”。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多次实施批发业务不宜定非经营罪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化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况,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5月6日
分析:
由于XX烟草公司取得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过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虽然非法跨境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单位的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XX烟草公司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理,在XX烟草公司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孟XX实施的非法销售行为系为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同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涉案非法跨境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系真烟,来源于XX市烟草专卖局,也未给国家以及XX县烟草专卖局、XX县烟草专卖局、XX市烟草专卖局等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任何受害人,XX烟草公司和孟XX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做到了拾遗补缺、物尽其用,在当今诸多专营(如食盐)已经彻底放开的情况下,弥补了僵化的计划调拨体制带来的不足,总体来说,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总之,XX烟草公司和孟XX实施的非法跨境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毕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烟草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XX烟草公司和孟XX实施行政处罚,实无将本案上升到刑事处罚高度的必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见,望酌予参考!
此致
敬礼!
辩护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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