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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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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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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思路,在此简单进行如下总结:

1.行为人系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挪用资金的情况:挪用资金罪侵犯法益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安全,因行为人挪用行为未经过公司决策程序,资金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导致资金有较大无法追回的风险,在行为人本身系债权人情况下,公司、企业对行为人负有债务,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公司、企业可以将对行为人的钱款作为抵消,从而避免公司、企业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公司、企业的财产不会有损失的危险,法益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在行为人同时是公司、企业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作为辩护思路。

2.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拆借资金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称人大《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将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而作为有罪的认定。据此,可以认为,行为人自己决定将公司、企业财产以公司、企业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对外出借使用的,本质上还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公司、企业仍旧拥有该笔资金的债权,此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3.行为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情况:行为人自行决定出借资金,资金在三个月内返还,虽然取得收益但是收益归公司所有,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个人没有取得收益,就很难任性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认定归个人使用,可以将此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4.行为人系公司股东情况:挪用资金罪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利益,公司股东是公司财产利益的实际享有者,行为人在自己出资范围之内挪用资金,本质上只是对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资产的处分,如果行为人最终不能归还资金,并且采取一定方式平账,可能认定抽逃出资罪,如果不存在不予归还情况,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无罪辩护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张某同挪用公款案[第502号]

(1)行为人出借资金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而非个人名义(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账记录、账目等);

(2)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资金后续归还给单位,不能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2.【刑事审判参考】姚某文贪污、受贿罪[第805号]

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意图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可观赏行为人没有获取任何利益。

3.麦某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案

一审判决认定挪用资金罪,二审改判无罪,认定无罪理由:

(1)单位对单位的借款,没有用于个人用途,不认定挪用资金犯罪;

(2)公司的实际出资为麦某新与其妻子,工商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的注册资本,被证据证明实际为麦某新出资。即股东对被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出资,麦某新没有实际损害公司的利益。

4.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某中无罪,改判无罪的理由如下:

(1)被使用的资金,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归个人使用;

(2)相关合同为公司之间签订,借款行为为单位之间的行为;

(3) 相关资金虽用于炒股,也曾有口供承认炒股所得由当事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证据证明炒股所得最终被张某中所得,没有证据证明为个人谋取利益。

张某中案件的参考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谋取个人利益认定为客观的实行行为,而非仅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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