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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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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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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量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食盐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第九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三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四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第九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5 5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 500份以上不足6 0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以上不足6 0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 000份或者期刊6 000本或者图书3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 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八条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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