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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当事人终获公安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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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当事人终获公安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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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广州地区的一起涉恶案件,多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王小强接受曾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努力,当事人曾某某终获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发生在广州某区的一起多人涉恶持刀伤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经过多方侦查,抓获许某某等多达涉案人员10人。本案案发,是因为嫌疑人在广州某KTV喝酒唱歌发生口角而引起,后双方散后在附近大排档再次相遇而打斗所酿成。其中,涉案嫌疑人两名把被害人从大牌档拖出来,后多名嫌疑人持菜刀、炒菜勺子等器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一名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律师辩护:    案发后,多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仍有嫌疑人在逃。其中,一名湖南籍涉案嫌疑人曾某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经好友介绍,找到在广州执业的刑事律师王小强咨询,并希望能够为曾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下,王小强律师及时开展了有效的辩护工作。

一、会见工作    接受委托后,王小强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曾某某,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听取其陈述案情,安抚他的情绪,并结合案情给他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是在曾某某刑拘后第12天,家属才委托了王小强律师,但在黄金救人的37天内,王小强律师多达三次会见曾某某,并根据不断变化的侦查情况,以及努力的进展程度,王小强律师不断地和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曾某某进行沟通,从而一步步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并最终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拟定辩护策略    第一次会见完曾某某后,王小强律师初步判断,曾某某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他本人参与了打人,或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到案发现场是以为过去吃宵夜,所以跟随其他人一起过去,对于本案的核心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有共同参与。他本人也坚持没有参与殴打他人,对于被害人的受伤其没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结合案情,以及曾某某在本案中的所为,查阅了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曾某某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应当是无罪的,故为其做彻底的无罪辩护。

三、约谈主办民警,提交取保申请    辩护人根据会见的情况,认为本案的核心证据:现场监控录像,能够证明曾某某无罪,但在提审时,侦查人员并没有给他观看,或者截图打印过任何有关视频监控的证据材料,所以,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曾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对其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这份关键证据。

最终,公安机关以本案案情复杂,有同案犯在逃,取保有可能妨碍侦查,不同意取保候审。而且,公安机关还是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接着,我再一次到看守所会见了曾某某,向他询问公安最近是否有提审,是否有新的案情。曾某某告诉我,公安机关最近提审向他出示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截图,并让他签名确认,当然还说让他提供保证人。

至此,辩护人内心基本能断定,本案曾某某确实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只是公安机关出于顺利侦查的考虑,想争取更多时间固定证据而已。

四、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请求不予批捕    会见了曾某某后,公安机关也向检察院移送呈捕,王小强律师再次调整辩护方向,重点在于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明确提出:虽然此监控录像距离案发地点偏远,视频有点模糊,但是大致也能判断出,视频中确实有人在旁没有动手,并结合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相互印证。

所以,曾某某主观上没有伤人的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了伤人的行为,证明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逮捕的条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曾某某做出了无罪撤案的决定。

当天,曾某某走出了看守所,恢复了自由之身。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捕前的黄金救人37天非常重要。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较低,这无罪案件里,大部分是捕前成功阻击批捕,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

所以,第一个有效辩护的时机,莫非就是捕前的37天。这段时间,律师应当及时会见,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拟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且积极提供或申请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断地向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办案人员能够采纳辩护意见。

当一次不成功也不要气馁,而是要及时寻找原因,及时调整辩护方向,抓住案件的无罪要害,重点切入和突破,最终做出有效辩护。

    同时,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步步努力的结果,这凝结着家属的努力,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当事人的坚守,律师的专业辩护,和办案单位的依法司法,这绝非出自于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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