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广州地区的一起涉恶案件,多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王小强接受曾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努力,当事人曾某某终获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发生在广州某区的一起多人涉恶持刀伤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经过多方侦查,抓获许某某等多达涉案人员10人。本案案发,是因为嫌疑人在广州某KTV喝酒唱歌发生口角而引起,后双方散后在附近大排档再次相遇而打斗所酿成。其中,涉案嫌疑人两名把被害人从大牌档拖出来,后多名嫌疑人持菜刀、炒菜勺子等器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一名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律师辩护: 案发后,多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仍有嫌疑人在逃。其中,一名湖南籍涉案嫌疑人曾某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经好友介绍,找到在广州执业的刑事律师王小强咨询,并希望能够为曾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下,王小强律师及时开展了有效的辩护工作。
一、会见工作 接受委托后,王小强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曾某某,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听取其陈述案情,安抚他的情绪,并结合案情给他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是在曾某某刑拘后第12天,家属才委托了王小强律师,但在黄金救人的37天内,王小强律师多达三次会见曾某某,并根据不断变化的侦查情况,以及努力的进展程度,王小强律师不断地和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曾某某进行沟通,从而一步步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并最终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拟定辩护策略 第一次会见完曾某某后,王小强律师初步判断,曾某某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他本人参与了打人,或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主观上到案发现场是以为过去吃宵夜,所以跟随其他人一起过去,对于本案的核心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有共同参与。他本人也坚持没有参与殴打他人,对于被害人的受伤其没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结合案情,以及曾某某在本案中的所为,查阅了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曾某某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应当是无罪的,故为其做彻底的无罪辩护。
三、约谈主办民警,提交取保申请 辩护人根据会见的情况,认为本案的核心证据:现场监控录像,能够证明曾某某无罪,但在提审时,侦查人员并没有给他观看,或者截图打印过任何有关视频监控的证据材料,所以,辩护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曾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对其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这份关键证据。
最终,公安机关以本案案情复杂,有同案犯在逃,取保有可能妨碍侦查,不同意取保候审。而且,公安机关还是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接着,我再一次到看守所会见了曾某某,向他询问公安最近是否有提审,是否有新的案情。曾某某告诉我,公安机关最近提审向他出示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截图,并让他签名确认,当然还说让他提供保证人。
至此,辩护人内心基本能断定,本案曾某某确实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只是公安机关出于顺利侦查的考虑,想争取更多时间固定证据而已。
四、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请求不予批捕 会见了曾某某后,公安机关也向检察院移送呈捕,王小强律师再次调整辩护方向,重点在于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明确提出:虽然此监控录像距离案发地点偏远,视频有点模糊,但是大致也能判断出,视频中确实有人在旁没有动手,并结合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相互印证。
所以,曾某某主观上没有伤人的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了伤人的行为,证明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逮捕的条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曾某某做出了无罪撤案的决定。
当天,曾某某走出了看守所,恢复了自由之身。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捕前的黄金救人37天非常重要。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较低,这无罪案件里,大部分是捕前成功阻击批捕,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
所以,第一个有效辩护的时机,莫非就是捕前的37天。这段时间,律师应当及时会见,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拟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且积极提供或申请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断地向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办案人员能够采纳辩护意见。
当一次不成功也不要气馁,而是要及时寻找原因,及时调整辩护方向,抓住案件的无罪要害,重点切入和突破,最终做出有效辩护。
同时,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一步步努力的结果,这凝结着家属的努力,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当事人的坚守,律师的专业辩护,和办案单位的依法司法,这绝非出自于侥幸!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口袋”罪。实践中,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起诉后撤诉,诉讼费减半缴纳,不可以全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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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般的程序分三步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因为刑事,意味着犯罪和刑罚,往往涉及对人身自由的约束和对公民财产的剥夺,绝非被害人一己之力所能及,需要以强大的国家机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做后盾,这一点,毋庸赘述。然而,凡事无绝对,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下,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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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收费不入律所对公账户这是第一条铁律也是第一大忌,从我进入律所实习的那一刻起,我的主任就告诫过我,不能也不允许私自收费。因为私自收费所面临的执业风险极大,得不偿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挂靠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子要以律所的名义与代理人签署代理合同和收取案件代理费。切不可因为律所收取管理费而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的费用,这样的瑕疵操作早晚会成为定时炸弹。二、律师私自接案,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被告乙某系甲村村民。2000年被告乙某承包了原告甲村委羊群,由被告乙某饲养、管理。2006年10月,双方补签《商品羊群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羊群期限
现在不能亲自到法院立案,只能网上立案,有的情况特殊可能就面临不好立案,您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传销的钱报警一般是能追回的。受害者可在警方协助下拿回全部或部分被传销骗取的钱款。建议传销受害者发觉受害后,立即想办法向警方或工商报案。在有合同转账凭证或可以确定传销人员的情况下,受害者也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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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决定于开设赌场被判处的实际刑罚,若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所以,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对是否会被判处缓刑起着基础作用,同时还要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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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诈骗,等等再说。
你好,建议走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