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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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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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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被告乙某系甲村村民。2000年被告乙某承包了原告甲村委羊群,由被告乙某饲养、管理。2006年10月,双方补签《商品羊群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羊群期限为一年。

承包羊群母羊50只,每只50斤,共2500斤,提取的办法是羊羔100%三七分成,原告甲村委30%,被告乙某70%,按当年市场价提取交款,被告乙某一次性付清。

被告乙某如不按期、按质、按量交回健康羊50只(款),每只母山羊作价200元。后被告乙某将承包的羊变卖,未向原告甲村委交回羊款。

2019年3月,原告甲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每只羊350元的标准向承包户收取羊款。后被告乙某未交回羊款,2021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村委经济损失17500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乙某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应诉手续。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羊群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虽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承包原告的羊群,双方之间形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之后被告将羊变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原告之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即自2021年1月15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卖羊款返还原告。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本身的性质使然,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或者基于稳定合同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因素考虑,当事人订立不定期履行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债务是继续实现的债务,不因债务人的一次履行而消灭,且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无理由结束合同关系的终止权。

作为此类合同的重要特征,随时终止权帮助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不复存在等情形下,摆脱长时间受合同束缚的可能性,允许当事人随时单方终止合同。

但是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减少给对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单方结束合同应有提前通知的要求,以便相对人做出必要准备。

本案中,原告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通知被告。因原告未通知被告,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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