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原本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不建议缓刑,通过主张案涉的抓烟机并非是赌博机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当事人得到宣告缓刑

问题描述

原本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不建议缓刑,通过主张案涉的抓烟机并非是赌博机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当事人得到宣告缓刑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湖洋镇。

因涉嫌犯开设賭场罪,于 2021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 日、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耕护人叶茗发、刘雨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2〕1111 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辯护人叶茗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訴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間,柯某(男案

处理)在被告人郑某经营的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永兴超市投放两合抓烟机,组织他人进行以投注人民币硬币的方式抓取香烟模型后兑换真烟的赌博活动,并约定每月支付人民币 1000 元的租金给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郑某负责管理抓烟机、为客人兑换硬币、兑换真烟等事宜,从中获得租金计人民币 7000 元。经统计,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将两合抓烟机的获利计人民币 10040元转账给柯某。

2021 年11 月8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永兴超市查获被告人郑某。2021 年12 月8日,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 币 7000 元。

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达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同案人柯某、雷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做信转账记录,赌博机认定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可根据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畢名及量刑建议

不持异议,并自愿签字具结,在庭审时未提出异议。

辦护人提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郑某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郑某有举报其他地方设置抓烟机,可能有立功情节;

2、涉案抓烟机是他人投放的,被告人郑某只是提供场地并帮忙管理,应认定为从犯;

3、在柯某到场辨认后,主动停止犯罪,主观恶性小;

4、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5、系初犯、偶犯;

6、系家庭经济主力;

了.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8、涉菜金额小,日未设置在学校周边,没有未成年人参与,参照类案,可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另查

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本院委托,南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

被告人郑某适合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达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钥;

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完处理;被告人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辦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辯护意见,本院子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郑某提供的材料,其拳报线索的案发地并不在南安,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受理为刑事案件,举报线索并未查证属实,不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郑某虽 不是脂博机的所有人,但其为主对赌牌活动进行管理,其作用并非次要、辅助的,并非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有立功表现、系从犯等辦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子以采纳。根据本策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调查情况,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开设睹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郑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由南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达自己罪行,进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马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迫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子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町待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好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利: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佳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緩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手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互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畢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第二百零一条对手认罪

认罚菜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 当采纳人民检察院

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香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辨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

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