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
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
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明确规定,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基本都是会被判处缓刑。
而且建议量刑是缓刑,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所以继续羁押完全没有必要。
2、诉讼程序周期可能还是会比较长,继续羁押也浪费司法资源。从审查起诉到判决,短则数个月,长则半年以上。对明知判决就会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羁押既缺乏法理基础,亦有侵犯人权之嫌。
并且“刑辩全覆盖”之后全国各地的看守所会见排队成为普遍现象,这种案件完全不需要再挤占司法资源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不可能逃跑或不归案。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会被适用缓刑的预期非常明确,所以几乎没有可能会逃跑或者不归案。
所以办案单位给羁押的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没有任何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意见:量刑建议为“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正在羁押的一般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周小羊 2019年7月23日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看,如何看待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实务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现象。同时,要把这么重大的制度实施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当前,首要问题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认识,防止顾此失彼,出现偏差。一、办案机关要切实履行相互配合和制约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
可以争取,具体需要根据案情分析,如果存在有利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也是有机会判缓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
你好,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那边会立刻起诉到法院走简直程序,法院也会尽快安排开庭,一般不会超过羁押期限。没有找辩护律师,可能是检察院没有看到辩护律师的手续,律师没有第一时间跟进案子将手续递交检察院。
认罪认罚在不同的阶段肯定会有区别,并且庭审的时候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不一定会当庭建议宣告缓刑。所以这个诈骗案起码这一批人都是处于可以判处缓刑的资格线以内的,辩护律师只要把握好程序的运用就不会出这样的问题。现在虽然不能说来不及,但是跟其他业务员比起码属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建议联系其近亲属为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符合一定
可以依法争取缓刑进行处理!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主要原因(一)对“从宽”的理解分歧:从宽能否降档减刑或免除刑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八十一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12号【观点】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不能据此否定一审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建议你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你处理。
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检察院量刑意见判处,一般是判处缓刑。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书的,什么时候开庭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后,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在2个月内作出宣判。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你是自愿认罪认罚,那就签,对你的量刑处罚有好处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其中,上述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此次《刑诉规则
检察院让行为人签认罪认罚并不是圈套。因为检察院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且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会让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签订认罪认罚书,如果是真的有犯罪事实的,还可以从轻处理,如果不签的话,对方上诉还可能会面临从重处理。认罪认罚书签了之后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因为刑罚已经定下来了。
就是判轻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