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
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
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不再提请审查逮捕,如果已经提起的,辩护人可向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要求不予批捕,而对于逮捕了的嫌疑人,可以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争取不再在看守所羁押。
3、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4、总之,侦查阶段,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百分之三十;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可以从宽处罚百分之二十;而在审判监督,一般可以从宽百分之十。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
前段时间,“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案”引起了法律界的大讨论,笔者作为曾经的刑事法官听取了各家之言,这些思想的火花和观点的碰撞令笔者获益匪浅。因该案并未披露相关卷宗细节,对于余金平是否构成自首、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不当地加重了上诉人的刑罚等方面的问题,笔者并非是该案的承办法官或承办检察官,并不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且此前已有大量的学者和专家已经从学理的、实践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出于
法律分析: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缓刑,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缓刑,但这只是一般情况,所以还是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对于量刑只具有建议权,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
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包括股份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有哪些诉讼中的自认规则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一、自认规则的适用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二、自认效力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2.自认相对方:另一
就是判轻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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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肯定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专家意见的适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谨防“专家意见”最终沦为公诉人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关键词:专家意见 证据效力 事故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对原解释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原解释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
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突然袭击,造成无法及时举证的情形发生,对于已经生效的自认,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其作出的自认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
一、什么是初犯、偶犯?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是刑罚较重的抢劫、故意伤害等重罪还是侵占、盗窃等轻罪都属于初犯。偶犯可以理解为偶然的犯罪、偶发的犯罪。按照常理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出现,促成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引发行政执法,只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引起刑事司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
一、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证据主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混乱和矛盾之处。这些问题不仅长久以来困扰着辩护人,同时也困扰着各级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鉴定主体单一,难以适应
您好,涉嫌犯罪,一般要判刑的,可以取保候审,要在律师见证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书才算真的认罪认罚,至于会不会起诉,会不会判刑,怎么判,判多久,完全取决于您辩护律师的专业性,本人已办理多起取保候审,无罪或缓刑案件。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无疑是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还是一个需要进行全面考察的大问题。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首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看法不一,基本上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基本肯定的